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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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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阅读数:451

摘 要: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指对于作出裁判所依据的理由进行明确说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说理可以认为是司法裁判正当化的直观体现。一份规范的裁判文书应该是说理透彻、叙述全面,并且能够充分体现裁判的公正与公平。文章通过摸索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与背后根源并为其探寻出路所在何方,以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裁判顺利执行,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进而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国家法律尊严。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事实说理;实体说理;法律推理

一、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事实构建方面的说理流于形式

经过实证分析六百余份刑事裁判文书,笔者发现,大部分文书存在证据的叙述过于简单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刑事裁判文书的样式均是先简单介绍案件的事实,接着是“经审理查明”部分,而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基本上是列举证据,基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事實部分,基本上没有对证据进行论述及说理。绝大部分裁判文书针对无争议的证据,法官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为内容予以说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关于证据说理中有明显的“流水线作业”

在我国,法官裁判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卷宗之上,审判是带有明显的“阅卷式”书面审理的,这在课题组成员法院实习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验证。陈瑞华教授指出,我国司法裁判案件的过程是采用“办公室作业”和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审批的机制来形成裁判结论。

法官的判决说理正是这种流水式作业的产物。在刑事判决书中,我们会发现:法官认定的事实时常与检察院指控事实几乎一样,在认定事实的证据罗列中,法官会复制检方提供的证据清单,不提供证据能力证明。“流水线作业”产生的证据方面的事实说理明显具备缺陷,更难称得上让当事人信服。

(三)忽略辩护意见,缺乏对案件焦点的回应

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数量的确定,能够反映出主审法官对案件分析的详尽程度,并对法官说理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辩护意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以及程序正义,辩护意见往往集中在争议焦点,而法官在对待辩护意见时,则基本上是以“辩护意见+意见是否采纳”的结构给出。看似对事实、辩护意见等给出了反馈,但说理的论证并未使当事人信服,仅凭结论只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

(四)实体说理内容虚化,形式趋于僵化

笔者系统分析所收集的千余份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构成,共统计得说理部分有1,150,733个字符。说理部分平均3,242个字符,其中超过平均值的裁判文书仅占30.62%。

不难发现,低于平均说理水平的裁判文书占比高达69.38%,由此可见近七成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是低于平均说理水平线,最为重要的说理部分仅占五分之一左右。

据统计,裁判文书里平均说理字数的字符数为3,221.95,说理字数乍看起来不错,但内容很多是“表面说理”。

笔者在统计中细分了实体说理及事实说理,其中两类别的说理相差悬殊,356份无罪文书中事实说理部分共有932,188个字符,每份均2619字符,占比81.46%;而实体说理部分共212,201字符,每份均596个字符,仅占说理部分的18.54%,实体说理与事实说理差别悬殊。

二、影响因素探究

(一)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改革滞止,样式亟需重构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法治道路历经坎坷,而刑事裁判文书作为现代法治中的一部分,其改革也随着法治的整体发展状态一波三折。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在我国原有文书格式基础上借鉴了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文书格式制作了《诉讼用纸格式》。十年文革过后,直到1992年最高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正式颁布,要求裁判文书均应写清事实、证据、理由和裁判结果的逻辑关系,1996年最高院根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1992年格式文书进行了修订,并在1999年颁布实施。但从1999年后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改革。99样式的落后是导致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因素。

(二)法官说理过程心理因素影响说理质量

综合心理因素考虑:第一,由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推行,法官普遍会抱有“少说少错”的心理态度,在撰写涉及当事人重要权益的刑事裁判文书时法官的谨慎态度会影响法官少说理;第二,结案率的高要求使得法官会产生焦虑感,就课题组成员在法院实习过程中观察可知,法官结案率要求高,而案件结案效率低。焦虑心态因素也会影响法官在撰说理时不能集中和使用过多的精力去思考。

(三)刑事审判庭现状导致说理质量存在下降风险

我国目前刑事审判庭中法官实际上会配备在编书记员(法官助理)辅助,而合同制书记员还没统计在内,辅助法官工作的人员数量主要视法官在办案件数量而定。辅助人员(合同制)多为没有通过法律资格职业考试,而裁判文书的一稿往往是辅助人员甚至是实习生撰写的,再交由法官审核修改。这一流程往往会使得法官按照一稿的思路先入为主,就该因素出现误判的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是终究会造成裁判文书缺乏一定的正当性。

三、出路

(一)刑事裁判文书样式重构

在实践中,99样式提供的格式已僵化,不能适应说理需求不同的案件。部分法院在高结案率要求和司法资源紧缺导致的僵硬套用模板,无论为了适应当前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在现有司法资源仍然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进行革新,增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很有必要。

本笔者建议将说理的各个部分拆分成可供法官自行选择组合的裁判文书说理样式,在保证审理效率的同时,最高限度适应法律实务的多样化要求,提升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质量。

(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类比是重要的思维方式,而法律推理实质上侧重于类比方法,类比论证体现了“同案同判”这一正义原则。英美法系类比论证是支撑判例制度的方法论基石,是重要的裁判技术。考夫曼认为法原本就带有类推的性质。强化类比推理的实践及适用对于加快指导案例制度的构建、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工作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成文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改革逐步确立的一项司法举措,欲有效运用案例解释法律的优势功能,其意在指导法院审判活动,维护司法统一。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过程中,应增加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使用,这有助于促进法官在说理时自由裁量的规范化,为说理提供裁判标杆,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

(三)利用现实主义法学派理论为支撑,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

现实主义法学,也称为政策分析,产生于英国功利主义学派和美国实用主义哲学。这是一种目的即对法律结果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司法平衡的手段分析。现实主义法学的实践推理论证是一种法律推理的方法,它认为决定法律是什么不是通过援引明确的法律原则,而是通过考虑法律可能产生的后果。法律的解释不应通过查阅词典,而应通过探究法律的基本目的来解释。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现实主义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眾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

(四)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法官激励机制

“聂树斌案”其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仅寥寥千字,对事实的分析粗糙模糊,定罪量刑也缺乏明确的说理,抛开时代背景,仅仅千字也足以说明主审不重视的态度。本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要推进法官激励机制。第一,应建立统一的错案追究标准。国家可以将作出错案判决明确纳入法官“不称职”判断标准。但是首应对“错案”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失误的存在,过大的审判压力产生少说少错。第二,应建立错案的统一追究机构。在现有机制之上,应将对错案进行处理的机构独立出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同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由于人情、利益关系相互包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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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泽鹏(1998- ),男,汉族,广东汕尾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学生,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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