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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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志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新理念,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频现,且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不良影响。为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研究也已成为实务界和司法界研究项目中的重点。青少年犯罪因为有较为广阔的发展背景,随着对青少年犯罪数据的调查记录,发现其上升率较快,由于青少年犯罪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以及未来社会安全走向发展。所以,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及时进行社会矫正工作势在必行。文章就社会矫正工作进行概念表述,总结当前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社会矫正工作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行为;社会矫正
一、社会矫正概括
社会矫正宏观上是指对于犯罪人员进行非刑罚化的教育引导,对其不良的犯罪行为及心理进行矫正,从而预防犯罪人员再次犯罪。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预防犯罪,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矫正的对象一般是指某个人,根据其犯罪行为进行专门的心理培训与引导,让他们认识到错误,从自身找出犯罪原因,从而从本质上解决犯罪问题。但缺点是,有些犯罪并非因为一人之过,而是源于他的生长环境或者周围人的影响。因此,也有学者指出,社会矫正需要对犯罪人员所处的群体进行教育引导,矫正犯罪人员自身问题的同时,为犯罪人员提供未来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社区矫正相对于传统的刑罚方式有明显的优势,也是人文社会的发展所必须的。社会矫正能够促进我们社会的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心理素质的再教育,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不留下心理阴影,这不仅保障了社会安全,还更高效地促进了青少年心理教育的成功率。再者,社会矫正还重视对于青少年犯罪者家庭环境的引导与改善,结合家庭教育,对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另外,通过研究调查显示,传统的监禁刑的方式对犯罪者起到了惩罚作用,但没有从根本上提高他们适应社会、健康发展的能力,因此,矫正工作实施下去对其的矫正情况并不乐观,有很多的罪犯解禁后,由于环境的不适应或者心理并没有得到矫正,又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社会矫正概念越来越强调矫正过程中,将行刑社会化,适度的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从而更有利于犯罪者重新走回社会。
二、青少年犯罪社会矫正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强有力的法规制度
上海作为首个启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其在该工作上具有领先带头的作用。2002年,我国中央青少年犯罪管理中心首次制定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方案。2003年,我国还正式颁布了关于青少年犯罪社会矫正的法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此法规发布到全国六个省市,进行社会安全管理试工作,在随后的三年,我国通过六个省的试点实验数据分析,进一步认识到社会矫正的法规制度普及的重要性,随之进行了规模扩展。2005年,我国社会矫正法规制度已经布及了全国18个省,并继续不断的开展规模扩大的工作,直到后二年,我国社区矫正的法规实行和制度落实,已经几乎遍布了全国每个省、市,尤其是对于首都北京,青少年犯罪社会矫正工作已经遍及到每一个区域。至今,相较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法规制度的遍及落实,也让相关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对于社会矫正工作的法规还不够健全,不足以应对全国性的青年犯罪行为。
总之,当前我国社会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也成为了当前该工作突破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缺乏基本的社会矫正意识
传统的法律规章制度,让当今社会上一些人认为犯罪就当受到刑罚,很多人并不知道关于社会矫正工作的内容与目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缺乏对于社会矫正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则是缺乏社会矫正意识。很多人并不相信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心理教育引导,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因此,对于社会矫正工作的社会反响并不高,导致社会矫正工作也难以落到实处。再者,青少年属于未成年人,他们的心理发展尚未成熟,自我的法律意识较为低下,无法再了解社会矫正目的的同时,深刻参与到社会矫正中,导致社会矫正工作效率低下。这一状况也导致更多人并不认可:社区矫正是一种符合青少年犯罪成员需要的教育方式,而且教育效果需要一定的时间证明,很多人错以为被释放的青少年价值观、法律意识的不成熟现象,是社会矫正工作呈现的效果,導致整个社会上缺乏正确认识矫正工作的理念。
(三)矫正人员队伍建设不足
我国青少年犯罪人员不在少数,其中集中在11―12岁的青少年占了大多数,由此表明,处于叛逆期阶段的青少年,都有轻度的犯罪心理,再加上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人员有增无减,因此,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的人员队伍建设也需同步提升,当前我国矫正人员队伍建设已经出现了人力资源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效率也处于下滑趋势。更为确切地说,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一方面在于犯罪人员的自我反省,以及对矫正人员的素质要有一定的要求,这两者是最基本的影响社会矫正工作效率的因素。当前矫正人员队伍建设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矫正工作者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人性化引导教育犯罪人员的能力,而当前,对于社会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普遍较低,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在矫正工作审批方面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例如对犯罪人员的生活安排、矫正管理记录、达标评判等。
三、完善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工作的策略
鉴于我国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工作的现状,在未来的完善工作中,其突破,发展方向,应该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国家立法部门相关法规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明确、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加强、矫正工作方式多元化,只有保障好每一项工作环节的落实效率,我国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工作的绩效才能得到稳步提高。
(一)完善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
保障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工作,要加强对于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给予各个省份落实矫正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法规法律始终作为任何一个项目工作实施下去的常有力的保证。当下,我国政府应当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认清不同地区的犯罪行为的共性和特殊性之后,针对性的细化青少年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例如对于犯罪人员的管制规定、劳改活动、 偿、支付法院费用等等,在这点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的青少年矫正法律体系,完善已有的法规,增加新的、适合本国的法规内容,例如加强国外犯罪缓刑制度的借鉴,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矫正工作最基本而强有力的支持。另外。在我国开展青少年犯罪社会矫正工作的试点过程中,法律法规要细节化青少年罪犯对于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的赔偿要求,并对于犯罪性质进行分阶,有利于地区政府对于青少年犯罪人员进行犯罪指数的评判,方便进一步明确矫正工作措施。还要完善国家矫正工作的假释制度,如果青少年罪犯符合假释条款,可以允许其申请假释,但是,这项工作需要明确的规定支持,避免出现青少年犯罪人员,未接受足够的矫正教育就被释放的评判漏洞。当然,这一环节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验和审查,也要加强后期对假释后的青少年的行为观察,保障矫正工作发挥了有效作用,保障青少年能够再次进入社会、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