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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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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山西省“旅游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发布时间:2020-07-20 阅读数:454

师琰聃 康欣卓 李文卿 任萌婷

摘 要:近年来,旅游业成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绿色发展的总体发展方向之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中国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为治理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山西省部分地区成立了“旅游警察”大队,但在其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权力来源不明、职责范围冲突、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性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我们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山西省;旅游警察;发展现状;执法问题

近年来,山西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积极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文化旅游产业支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创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将文化旅游产业列为山西七大非煤产业之首。

放眼近年来我国及我省的旅游局势,在整体态势良好、数量剧增、质量提高、模式创新的同时,也映射出很多问题:旅游市场无序、黑车黑导黑社、非法经营、欺客宰客、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现象不胜枚举,这对保障游客安全、建立有序的旅游市场非常不利。基于对此种问题的探讨,旅游警察这一理念应运而生,国外一些国家已经设立旅游警察,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年来,我国也在实践中探索建立起旅游警察队伍,为旅游业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旅游警察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因此,旅游警察既非法律概念也非学术概念。

一、山西省“旅游警察”执法现状

随着山西省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已经成为山西省七大非煤产业之首,在山西省经济增长、就业拉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为了进一步完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旅游市场乱象,2017年6月15日,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公安分局旅游警察大队挂牌成立,这是山西省的第三支旅游警察队伍。

在机构设置方面,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有五台山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台山公安分局、旅游发展局等等。旅游警察大队隶属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设有大队长一名,指导员一名(见图 1)。

在人员编制方面,五台山旅游警察大队为副科级规格,大队共有25人,由正式民警与辅警构成。其中只有5人具有公安正式编制,从各部门抽调而来,分别从忻州市公安局抽调两名,交警队抽调三名。其余人员均为辅警,按照正常招募辅警标准进行特招。此外,旅游警察大队与巡特警大队在人员组成上完全一致,巡特警大队在完成日常巡视、出警等任务的同时和旅游警察大队一起承担所需完成的处理游客咨询以及投诉等各项任务。

在职责范围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第二,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第三,维持日常社会治安。

在执法地位上,五台山旅游警察大队处于辅助地位,主要配合五台山综合执法大队和其他工商、物价、交通、旅游局等旅游市场监管服务部门联合执法。

二、山西省“旅游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权利来源不明

就我省旅游警察的发展现状而言,不符合职权法定的法律原则。由于设立之初有关部门认为其可以全面管理旅游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因此旅游警察大队承担着诸多方面的责任,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与完善的法律规定与之相匹配。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职责范围存在冲突

五台山管委会下设五台山行政执法分局和五台山公安分局。前者下设五台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后者下设旅游警察大队和治安管理大队,其中治安管理大队又下设巡特警大队。首先,五台山旅游警察大队与行政执法大队职责范围存在冲突。对于游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旅游警察大队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都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那么出现问题由谁管理无从得知。其次,旅游警察大队与治安管理大队下设的巡特警大队职责范围存在重合。旅游警察目前所享有的权利在未设立之前,由巡特警大队行使;在设立旅游警察之后,旅游警察大队和巡特警大队职能相同,工作范围一致,二者不分家,大队长为一人,并互相协调一起出警。如此看来,职责范围完全一致,旅游警察大队形同虚设。

(三)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性

目前,我省的旅游警察队伍是从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抽调或社会招聘组成。笔者认为旅游警察不仅需要具有一般警察所具有的业务能力,还需要专业的相关业务能力,如:旅游英语、历史文化知识、旅游法律法规等。当前我省旅游警察人员素质差强人意,缺乏严格的人才选拔、培训与考核机制,缺少专业的警务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旅游警察队伍的发展。

(四)警力资源分配不均

由于旅游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淡旺季分明的现象,受此影响,旅游警察警力分配也需要进行科学调配。但目前,我省旅游景点面临着旅游淡旺季警力资源不匹配的矛盾。旺季旅游人数激增,旅游景点秩序混乱,纠纷案件多发造成警力不足;淡季游客数量大幅度降低,警力空置,人员冗杂,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缺乏科学合理灵活的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旅游警察队伍的建设

三、山西省“旅游警察”执法存在问题的解决

(一)国内外“旅游警察”经验借鉴

就国外旅游警察而言,泰国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旅游警察体系。旅游警察在保卫游客安全,打击旅游犯罪,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保卫王室成员和重要人员的安全,协助及支援其他警务单位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及打擊全国犯罪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其次,埃及旅游警察主要驻扎在各个景区的涉外酒店,重点是保护外国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帮助外国游客解决旅游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旅游警察的着装方面也有其特殊的规定,冬夏两季身穿不同颜色制服,胳膊佩戴袖章,以便游客寻求帮助,技能上既要接受一般的警察技能培训,又要学习外语和埃及的历史文化知识,如何使用监测设备以及如何帮助游客解决常见问题等。

就国内旅游警察而言,云南省丽江市旅游警察主要负责开展旅游市场和旅游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对策研究及法律政策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指导、监督各景区景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接受游客报警求助,指导各派出所对辖区内景区景点开展秩序维护、巡逻防范等工作,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警察主要负责旅游市场治安状况分析研究与法律政策宣传;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加强对旅游人口和旅店业管理等,其极具特色的职能优势为旅游警察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山西省“旅游警察”执法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充分发挥“旅游警察”行政执法与治安管理职能,要紧密结合其旅游服务性质。我们认为,旅游警察应当同时具备警察治安与旅游服务双重职能,在旅游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与不可替代性。之所以称之为“旅游警察”,最根本原因在于其所担负的任务、职能与领域和其他警种的不同,因此就山西省旅游市场的现状来看,要建立良好的旅游秩序,促进山西省旅游融合发展,应当更加强调旅游警察的服务性质,贯穿以游客为主的服务理念,发挥其服务职能,进一步营造让游客“来的顺心,玩的开心,走的舒心”的旅游环境。

实现立法,执法,司法三者有机结合,完善山西省地方性旅游立法。需要加快我省制定或修改与旅游警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进程,将旅游警察的职责与权限、机构设立与运行制度、执法管理程序等具体内容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得以明确,使其有法可依,并且突出旅游警察的执法操作细节,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设立旅游警察新警种。旅游警察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进行旅游管理,所涉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增速最快的第三产业,因此设立旅游警察新警种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正如铁路警察之所以成为公安部与铁道部双重领导的独立警种,是由其职能领域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决定的,其业务存在专业性,任何一个未经专业培训的地方警察都无法胜任该项工作。对比我国旅游警察的建立,我们更希望发挥其特点,设立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旅游警察独立警种,同时接受旅游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旅游服务相结合,针对山西省旅游业发展特点适当调整,充分发挥旅游警察自身特色。

四、结语

现如今,旅游警察的设立在全国范围内已比较普遍,旅游市场秩序已得到有效的改善,但是,在我国,旅游警察队伍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旅游警察的权力来源、职责范围、人员来源等各方面问题的解决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旅游警察队伍的建设十分不利,因此,我国旅游警察队伍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使旅游警察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从而为旅游业的发展,为旅游市场秩序的改善,注入活力、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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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法治促良序让出游更惬意[N].山西日报,2017-11-14(009).

指导教师:周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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