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你的位置: 首页 » 论文鉴赏 » 在历史视野下观察死刑存废

警戒线封面

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投稿邮箱:jjxbjb@126.com
论文鉴赏

在历史视野下观察死刑存废


发布时间:2020-09-22 阅读数:1416

摘 要:废止死刑是世界死刑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体现。如今,死刑的存废不仅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文章摒除死刑存废的观点争议,只在死刑历史视野下研究死刑存废,通过解读和分析死刑意涵、中国古代死刑历史发展、西方死刑历史发展,民意在死刑存废历史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从历史视野下得出的死刑存废条件来客观探讨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历史视野;死刑存废

一、死刑意涵的解读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死刑伴随刑法而生,死刑是法律制裁的最严厉措施,在人類文明的发展中,死刑永远担当着重要的历史角色。在奴隶制时代以及封建制时代,死刑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必要手段,也是君主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必然选择,秦朝的商鞅变法正是对死刑作用的诠释,商鞅依据秦国《律经》适用连坐之刑剪除了大批秦国旧贵族,为秦国统一天下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到了现代社会,死刑不再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死刑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可见,死刑的意涵随着时代不同而不同。死刑作为最后且最暴力的制裁手段震慑犯罪分子,如今,死刑也走到了自己的十字路口,面对全球的废死潮流,死刑的历史使命真的结束了吗?中西学者的观点碰撞,加剧了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任何法律制度离不开国情政体的影响,死刑作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死刑的意涵也会因国情政体的不同而不同,死刑的存废更应该在历史视野下看待。死刑的功过自有后人评说,应该对死刑进行客观评价。不应过多的批判和怀疑。

二、中国古代死刑历史发展的分析

中国的死刑起源于“三皇五帝”时代即部落时代,部落之间的频繁战争造成了部落之间的仇恨延绵数十载,只有彻底消灭敌对部落才能结束战争,死刑因此应时运而生登上历史舞台,战争中杀人是军事上的必要手段,可以说部落时代的战争孕育了死刑。只是由于当时还没有文字,缺乏详细、确定的史料,加上后世的一些重要书籍如《尚书》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所以要梳理清楚这一时期的死刑状况是比较困难的。鉴于部落时代的史料难以查找,只有通过先贤著作,才能觅寻只言片语。《商君书·画策》记载黄帝内行刀锯,笔者认为这是古代斩刑肇始的标志。尤其是在黄帝打败蚩尤后,黄帝斩得蚩尤首级并在部落中示众。可见,死刑辅助军事打击和镇压敌对部落,可以证明中国的死刑是 “刑起于兵”。

在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可以统称为君主专制时代,死刑的总体趋势是逐渐增加且日益残酷,这一阶段的中华文明已经形成了真正的国家形态,死刑不在只是辅助军事打击异族,死刑成为了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和巩固自身权威的政治手段。部落时代死刑的适用不具有成文法的意义,在国家诞生之时,死刑就具有了成文法的意义。在中国的君主专制时代,中国虽建法制,但人治色彩更为浓厚。法律被强调的是工具价值,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的“唯君主论”更是能证明此点,死刑也就成了统治者最需要的利刃。重刑主义贯彻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全过程,《唐律疏议·名例·死刑》中公开宣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通过“辅政助化”可以推断出“以杀止杀”是手段,其目的还是在于政治。死刑能否做到以刑去刑、以刑止刑呢?明太祖朱元璋就指出“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然则风俗之未能移易,重刑云乎哉”。在君主专制时代,中国古代的死罪数量经过以下历程,“夏朝到周朝时期逐渐增加,夏朝史书记载仅有死罪200,西周初年达到500。周朝虽然在周穆王时减少过死罪数目,但仅昙花一现,很快就发生了增加。这种趋势到汉朝时达到顶峰,因为汉朝死罪数量最多时近两千。此后发生了变化,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总体上在立法中都是以减少死罪数量作为目标。这一发展到唐太宗时达到了顶峰,因为他把死罪数量减少到247个,接近了夏朝时期的200个。但唐朝以后,宋、明、清再次出现扩大,到清朝时达到顶峰,数目再次向千数逼近。清末发生了再次改变,但没有形成整体发展趋势。”元朝的死罪数量因记载不详,故没有提及。

中国古代的死罪数量多,执行死刑的方式更为残酷,如车裂、凌迟等等,打击范围广大,基本以家族为单位。尤其对叛乱分子,更是将其党羽、宗族一网打尽,以期斩草除根。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死刑具体适用还是要具体区分,不能妄下定论。根据胡兴东教授的观点“死刑的适用数量或死刑的执行数量,这两个概念在中国古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差距很大。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在具体运作中表现为判决数量多,实际执行数量少的总体特征。”有例为证,明太祖曾下诏“今杂犯死罪可矜者免死,发临濠输作。”体现了明太祖对国家劳动力人口和农业生产的保护。在汉朝时,皇帝会让廷尉作出司法判决,廷尉所判决大多是腰斩弃市,有时皇帝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将其免死。另外,在君主专制时代,皇帝登基或太子出生都能成为免除和减少死刑执行的方式。死刑适用的原则,根据胡兴东教授观点应当为慎用原则、以礼量刑原则、有限法定原则、最早针对侵犯集体利益行为原则、化死入生原则。笔者认为该五项原则是君主专制时代死刑适用必须体现的原则,在每个朝代的上升期时,这些原则都会尽全力去贯彻,而司法公正定会吏治昌明进而国泰民安。直到王朝末路,导致吏治崩坏、司法腐败,该五项原则就会大部分甚至全部舍弃,死刑成了统治阶级维护秩序的救命稻草,镇压起义、迫害百姓,初始有效。只是民不畏死,最终江山变色。可见人道主义从未离开中国,死刑的适用原则体现中国特有的人文关怀。可见每一项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有良好的执行方式和良好的执政观念,才会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

中国唐朝时期在废止死刑方面做过数次努力并进行实践,唐朝对废止死刑的实践根据史料记载,总体上是在唐玄宗时代、唐肃宗时代、唐德宗时代、唐宪宗时代。唐玄宗天宝年间下诏全部废除死刑,没有修改唐律,唐玄宗虽保留死刑刑名,但是废除全部死刑执行方式,将死刑罪犯改行重杖处置后再迁流。唐肃宗乾元年间,为争取民心,废除了大部分死罪罪名,仅对杀人、反逆、奸盗、造伪、十恶五类性质极其严重的罪行配置死刑。唐肃宗虽然恢复了死刑的执行,但也能可以看出唐肃宗在努力维护唐玄宗废止死刑的政策。唐德宗建中年间,大唐御史台曾提出全面废止死刑执行政策,即保留死刑刑名,将死刑犯全部改判徙边刑,安置在边州进行屯垦。此提议遭遇其他大臣的激烈反对,无奈作罢。唐宪宗元和年间,“除少数的死罪保留外,其余死罪皆减为徙边,这样是一种只是部分地废除死刑的改革,可操作性强,没有重杖致死的弊端。”与唐肃宗时代相比,两者的措施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唐肃宗时代是提议,而唐宪宗时代却是制定的法令,在全国大范围内适用。唐宣宗时代,《即位赦》取消减死配流的地域限制,流配地域的范围是全国各地。沈家本对唐朝废止死刑的评价为,“是废止死刑之说实胚胎于唐,虽未全废而存者已少矣。”

中国古代死刑的顶峰在汉朝和清朝,汉朝与清朝死罪数量之多的原因,在笔者看来,首先,是外敌侵扰。汉朝前中期,受匈奴的侵扰,为打败匈奴,从汉朝高祖刘邦到中宗刘询,不遗余力地打击匈奴,汉匈战争持续百年,直至汉朝胜利。清朝中后期,遭到外国列强的侵略,从清朝道光年间到清朝宣统年间,大概七十余年直到清朝灭亡。其次,农民起义。汉朝灵帝光和七年,爆发了黄巾起义,时间长达四年。清朝咸丰年间,爆发了太平天国运动,时间长达十三年。这是共同的原因,外敌侵扰的情况下,统治者不得不高压统治,以维持战争的持续和政权的稳定。即便鎮压农民起义胜利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完全公开,裂痕完全扩大,王朝衰败之势无法挽回,统治阶级只能用死刑去威慑民众,通过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

汉武帝时期,死罪数量达到顶峰为1882个,汉朝死刑罪名数量众多除了战争原因,还有立法传统以及政治斗争,汉家指导思想为“刑无等级”且重视孝道,但是汉朝解决各种矛盾的方式似乎只有死刑,家庭方面如“不孝罪”,“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政治方面如“腹诽罪”,这是西汉时期御史大夫张汤给大农令颜异所定的死罪罪名,张汤以颜异在听武帝诏令时,嘴唇微动,故腹诽。在笔者看来,此罪颇有自由心证的意味,似乎是西汉时期儒法合流的成果,成了打压政敌的较好手段。与此相对应的,东汉时期死罪数目就只有610个,汉朝死刑数量很多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汉匈战争,其次是农民起义。清朝入关后全面继承明朝的死罪体系,乾隆五年对顺治、康熙、雍正年间相关“律、例”进行修改后,制定了《大清律例》,刚制定时死罪数目共有441个,通过不停的增加“例”来扩大死罪数目,清末时达到840个。清朝在建立之后,大兴文字狱,且农民起义频繁,太平天国运动只是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农民起义。清朝后期对外战争的屡战屡败,导致人心离散,后来的辛亥革命则彻底埋葬了清王朝。在笔者看来,清王朝的死刑主要是镇压人民起义,维护统治。

夏朝与唐朝是中国朝代死刑罪名最少的两个朝代,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国家初始,在死刑规定以及适用并不完善。唐朝在笔者看来是中国封建王朝的顶峰,唐朝能够废止死刑,首先在军事上,唐太宗时代灭亡突厥,镇抚西域。唐高宗时代灭亡高句丽,威服日本。唐玄宗前期威压吐蕃,兵锋直指中亚。其次,在物质经济上,唐朝的国民富裕程度虽不及两宋,却高于其他朝代。文化上,包容开放,慎用、好生德治的执政思想占据主流。政治上,明君贤臣励精图治。这四点在笔者看来,是唐朝敢于废止死刑的信心来源。当时的唐朝在各种领域达到那个时代的巅峰,这样的盛况自然能够孕育废止死刑的思想。唐玄宗时期的死刑政策对应全面废除死刑的理论,唐肃宗时期的死刑政策对应限制死刑的理论,唐宪宗时期的死刑政策对应死刑替代刑的理论。但是封建王朝的周期律不可避免,安史之乱、黄巢起义以及后来的五代十国,最终让大唐废止死刑的实践成果随风而去,掩盖在历史的尘埃之中。唐之后,在无朝代达到唐朝时期的巅峰。唐朝作出废除死刑的实践比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口号还要早一千余年,中国的文明是多么深厚而又伟大。唐之后,再也不见废除死刑的思潮与实践。直到民主共和时代的开启,中西思想的碰撞,新时代的中国法学家才拨开历史的尘土,重新审视唐朝废止死刑实践的得与失,以期完成先人的宏愿。

三、西方死刑历史发展的分析

西方历史的摇篮在希腊罗马时代,当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处极刑时,根据希腊的法律规定,苏格拉底应当被立即处死。但是有一只去小岛朝圣的船只没有回来,根据希腊的法律规定,苏格拉底应等到朝圣的船只回来才能处死,所以苏格拉底多活了一个月。从这则故事可以看出西方的法律与宗教相关,从后来的发展来看,更是密不可分。

西方的死刑早期也是针对于敌人,是军事手段。西方死刑的巅峰时期是在欧洲中世纪时代,中世纪的死刑的行刑残忍程度与我国的商纣时代不相伯仲,死罪的罪名也是带有宗教色彩,比如针对女巫的罪名 “和魔鬼勾结罪”,在笔者看来,这就是一种迫害妄想,维护宗教的权威,在女巫迫害潮,使得约324—1779名女子丧生。对女性迫害的加大,进而造成了欧洲16世纪死刑数目的上升。在17世纪,根据资料来看,欧洲的死刑数目则有所下降,原因是盗窃犯被处死刑的数目减少。欧洲16世纪与17世纪的死刑情况,主要由于宗教狂热和社会动荡造成的。尤其是围绕盗窃犯罪是否应判处死刑,在欧洲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进而导致第一批劳教所诞生,这是欧洲第一次开始探索死刑的替代刑。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欧洲的死刑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欧洲的死刑仪制富有宗教色彩,教会对死刑仪制的系统性影响是先决条件。在14世纪时,世俗君权与教会对抗日益激烈,“教会提出应赋予死刑犯忏悔及获得灵魂辅导的权利,以期拯救犯人的灵魂。这背后有基督教的理论支撑—死刑并不意味着生命的终结,而是现世到来世存在的一个过渡。”欧洲中世纪死刑的兴盛,其一,教会为对抗君权;其二,欧洲的传统宗教文化的价值导向。尤其在欧洲执行死刑之前,还会有一位心灵劝说者在旁劝说,即便罪犯确有冤屈,不认罪即不能拯救灵魂,就有堕入地狱的威胁,深受宗教影响的罪犯,只好认罪被处死,以期来世能不再遭受厄祸。虽然欧洲的死刑还可以说是“王侯报复”和“胜者司法”,也就在军事或政治斗争中,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惩罚,颇有中国“成王败寇”的意思。但是,影响欧洲死刑最深的因素,在笔者看来,还是宗教因素。即便很多欧洲国家将死刑裁判权手归于自己的议会,教会还是掌控着死刑仪制,在执行死刑时,更多的是向民众展示宗教的影响力,死刑的威慑力的效果可能还不如在东方更有影响力,欧洲的死刑极有可能是一场“悲伤的宗教修身活动”,这是德国学者彼得·舒斯特的观点。如果有这种意义,就也能解释欧洲国家能大规模废除死刑。欧洲的宗教改革、以及后来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在笔者看来,不仅仅是解放了民众思想,也推动了宗教的思想改革,弱化宗教影响力的同时也强化了国家权力。尤其贝卡利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口号,虽然在当时没有极大影响,但也埋下了死刑废除终止的种子。

一战、二战时期,是西方死刑的又一个高峰。在经历一战、二战的战火肆虐,法西斯对人民肆意践踏,死刑的滥用。西方的法学家痛定思痛,从而审视死刑问题。欧洲死刑的废止趋势可以说是法学家与政治家联手促成的,以法国为例,法国是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当时的法国司法部部长巴丹戴尔与总统密特朗相互支持,在反对派提出要进行全民公投时,巴丹戴尔先生指出死刑废除是属于刑法修改问题,不是涉及国家体制等事项的重大变更,选择全民公投违宪,有惊无险地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

欧洲死刑的大规模废除,除了战火的因素,还有经济的因素,美国的“马歇尔计划”促进欧洲的战后重建,使歐洲的社会日趋太平,还有欧洲的宗教思想的改革,使宗教的思想脱去暴力,这是死刑废止的思想基础,对生命的日趋重视,成就了欧洲如今大部分国家死刑废止的伟业,完成了贝卡利亚的梦想。

西方的死刑,在笔者看来,也是伴随于军事,服务于宗教与政治,最后秉持于法治。在欧洲宗教势力较强的国家,死刑基本是维护宗教的神圣性。与中国古代死刑发展的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死刑伴随于军事,服务于政治。宗教的因素影响了西方死刑,无论文艺复兴,还是启蒙运动,都未打倒对上帝的信仰,西方对上帝的信仰深入到法律之中,西方的法治与宗教相关,或许是西方国家能大规模废除死刑的深层次文化原因。

四、民意在死刑存废历史中所起的作用

任何想要废除死刑的国家,都必须要面对民意问题,这是不可跳跃的步骤,过于忽视民意会导致适得其反。民众在不能或者难以知晓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很难理性表达自身的真实态度和立场,加之传媒和舆论大肆渲染犯罪分子的“残忍”手段,这对我国民众对于死刑的认识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影响民众的理性判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保留死刑的民意仍占大多数,但是在保留死刑的民众中大部分又支持了严格限制死刑,或许这也是一种进步。

那么民意能否完全忽视呢?答案当然否定。即便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如果民众全力反对,只会徒劳无功,甚至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就法国废除死刑的历史来看,在密特朗总统就任之前,法国总统德斯坦就私下表示想废除死刑,根据巴丹戴尔先生的说法,当时法国整个社会支持死刑的民意占据绝对的优势,德斯坦总统只好不了了之。直到密特朗担任总统时,死刑的支持率开始下降。密特朗总统本人竞选已经声明,基于自己的政治信念,如果他当选总统定会废除死刑。由此可见,民意不是决定死刑废除的绝对条件,但是当国家民众绝对支持死刑保留时,当政者即使有废除死刑的意愿和决心,也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造成社会矛盾冲突的激化。巴丹戴尔先生主张:“因此设法将支持死刑的民意降到一个相对较低的幅度,应是最终废除死刑的步骤之一。”

从唐朝废止死刑的历史来看,唐朝是封建王朝,律令的颁发更是皇帝一言而决。唐玄宗前期,国家繁荣昌盛,边无外患,民众富裕,犯罪率大大下降,这就是唐玄宗敢于全面废止死刑的物质基础条件。唐玄宗的继任者们,就完全做不到了。因为,唐朝在安史之乱后,唐朝国力由盛转衰,社会动荡不安,乱象渐起。这样的情景必然导致犯罪率的飙升,唐朝只是古代农业国家,并没有现代工业国家的底蕴,要维持全面废止死刑的政策,自然难上加难,臣民对维护废止死刑的维护,就不如以前了。

从法国废除死刑的历史和唐朝废止死刑的历史进行比较,法国所处的时代是民主共和时代,唐朝处于的君主专制时代。法国完成全面废除死刑时,民众支持废除死刑的只有百分之三十五。唐朝全面废止死刑是基于唐玄宗本着好生之德下的诏令,其中基本没有民意的因素。法国废除死刑至今,法国废除死刑后的犯罪率与废除死刑前的犯罪率相比,可谓相差无几。唐朝在天宝六年下达全面废止死刑的诏令到安史之乱爆发之时,共计八年。这八年是歌舞升平,废止死刑并没有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只有在安史之乱爆发之后,才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了唐肃宗限制死刑的适用,不能再全面废止死刑。

虽然唐朝与法国都处于不同的时代,但惊奇地发现,两者在废除死刑之时,民意都一定程度影响了废除死刑的政策。真正影响死刑存废还是与社会因素有关。经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处于和平稳定的时期,这是废除死刑的极好局面。当一个国家内忧外患,社会动荡,民众生活困苦,这样的国家难以实现废除死刑。由此可知,民意影响废除死刑的实现,民意却不是废除死刑的决定因素。

五、从历史视野下得出的死刑存废条件

死刑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不限于法治领域,也涉及到政治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宗教学等诸多领域。以历史视野观察死刑的发展演变,中国的死刑发展可谓是诞生于军事,服务于政治,最终秉持于法治。西方的死刑演变跟中国相比,大同小异,不过死刑与宗教密切相关。但是要废除死刑,必须要满足一定的物质和文化条件,这样废除死刑才不会导致社会不安,才能促进国家社会的发展,推动国家法治的健全,更好地保障人权。

(一)死刑存废的文化条件

文化是一个民族经过长期积淀的东西,体现为某种价值观。也是人们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自然、社会和精神现象的认识和一种态度。文化能反馈法治,文化价值观恰恰能够影响法律价值观,国家民族的文化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法律条文也是该国家民族文化的缩影。文化也可以反馈政治,对政治决策有极大的影响。笔者在上文讨论了民意对死刑存废的影响,民意不能被决定死刑的存废,民意背后却透露出国民对死刑的意识形态,这就是国民对死刑认知的文化缩影。对民意的正确导向,在笔者看来就是建立国民对死刑理性认识的文化价值观。

文化价值观贯彻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可以透露出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意识形态。死刑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的存废也反映出国家民族的法治意识。西方国家能基本步骤一致的废除死刑,共创了当今世界的废死大潮。西方国家的民族普遍信仰上帝,共同宗教信仰成就了文化联系的枢纽,西方国家基本上就能彼此理解。如果根据德国学者彼得·舒斯特的观点,在愚昧落后的中世纪时代,死刑还具有“宗教修身”的意义话,在文化开明的现代,宗教的落后暴力因素自然也被剔除,从教主和信徒都抛弃了死刑般的修身方式。在经历了一战、二战的烽火,西方的政治家普遍向往和平,憎恶死刑。和平年代的政治家和战争年代的政治家在对待人的生命价值方面也会有所差异,这也会影响废除死刑的进程。可以说,西方国家能跨越式的废除死刑,在笔者看来,由于政治文化和宗教文化方面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政治与宗教的双重影响下,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西方大部分国家废除了死刑。文化是废除死刑极为重要的因素。它使死刑废除具有了人文理论的支持,使民众更能够接受。

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在中国文化中积淀很深。“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天然报应观深入国人意识。这种认识由于长时间的存在,很难让国民短时间淡忘甚至消除。时至今日,国民对死刑的观念有了较大改变,支持死刑的人又都支持限制死刑。轻易地废除势死刑必然引起较大的反弹,假以时日废除死刑自然会实现。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最重要旗帜是人权,唐朝时期的废止死刑是基于玄宗好生之德的政治理念。中国传统文化固然有“以血还血”的报复观,却也有悯人重生的一面。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也有“化死入生,化重为轻”,具体表现为“死流减等不分等,加等不入死”。中国从古至今都重视人的生命,死刑在《唐律》中分为了斩刑与绞刑,只要减了一等不管斩刑还是绞刑皆变更为流三千里,减了二等就可以适用徒刑,这就是《唐律疏议》的“二死、三流,各同一减”。中国除唐之外的其他朝代,基本都采取了报应观“以命换命”为司法理念,认为这样是对死者最好的,最公正的判决。中国重刑实为以刑去刑,并无嗜杀之念,重点还是导人向善。死刑在唐朝全面废止的时间较短,也证明了在中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需要做的是正确的文化引导。

一项法律遭到社会的普遍抵制,法律再好也难获得真正的效益。只有国民承认与接受,国民才会发自内心的遵守,这是法律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法律的制定来自于社会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因此,想在中国实现废除死刑伟大目标,要从 中国自身国情、文化、历史来寻找,中国与西方的文化不同,那么废除死刑所需要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理念也会有所区别,每个国家的执政理念与法治理念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化价值观,中国的文化价值观从古至今虽未出现“人权”,古人的“好生之德”,却也大同小异,我国的文化价值观,在笔者看来,是可以支持废除死刑的实践,唐朝就是证明,唐朝只是封建王朝,都有废止死刑的魄力,当代中国在科技生产力方面远超唐朝,社会繁荣更盛唐朝,中国废除死刑是具有文化理论支持的。中国死刑的存废不用依靠西方社会鼓吹的人权思想,依靠中国“好生之德”理论更符合中国国情,更符合国民的文化价值观,更能让民众接受。

(二)死刑存废的物质条件

西方社会之所以能较快地废除死刑,除了文化条件的具备,还有物质条件的具备,物质条件包括了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世界的整体趋势是和平的,国家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很难两全,即便是废除死刑的西欧国家在面对难民问题时,社会上又有了恢复死刑的声音。有些学者认为这些问题与死刑无关,是与深刻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有关。笔者虽然相当认同这观点,但是社会动荡与经济凋敝更容易造成人民的不安全感,人民的安全感必须有国家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国家通常选择的保障方式就是死刑。国家发展经济保障民众富裕,构建并维持社会稳定,是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正所谓“人富而仁义附焉”。西方废除死刑国家的民众平均生活水平较高,且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极大地缓解了矛盾冲突,北欧国家的福利水准更是高的惊人。中国的唐朝之所以能废止死刑,是因为唐朝是当时世界上的最强帝国,各方面都达到巅峰状态,物质条件满足当时社会民众的需求,社会矛盾缓解。唐玄宗不可能仅仅依据“好生之德”,就轻易下诏全面废止死刑。

中国社会目前相对稳定,但是还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如上访请愿、聚众闹事、民族冲突、暴民骚乱等,尤其是中美贸易战,中日钓鱼岛冲突,台湾问题等影响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城乡之间差距拉大,农民工问题、独守儿童问题等问题,由于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导致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集团、人口群体利益迅速分化,社会矛盾进而日益激化,社会的稳定受到极大干扰,经济社会风险日益增多,房价上涨,融资过度,低收入群体不断扩大,泡沫经济严重。官场上腐败现象严重,急需整顿,建立高效的廉政体系也是极为重要。如果说“发展是硬道理”,保持社会稳定同样也是硬道理,只有中国社会保持稳定,才能保证中國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才能更快地推进死刑废除。有人开玩笑地说,“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如果今天宣布立即废除死刑,监狱需要扩大 100 倍”。也从侧面反映了废除死刑需要高额的经济成本。

当代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复杂程度却远超唐朝,物质条件制约中国废除死刑的进程。所以国家要重视分配制度的改进,财富的分配不均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的动荡会破碎一切美好,古人云:“强国需拓土,强兵必富民”,笔者认为当今世界富国强国甚至强兵皆基于民富。国家的税收来源人民,中国历朝历代以及外国历史都证明了,在民众普遍富裕的阶段,民众的安全感最高,而死刑难以废除,就是民众的安全感不高,只有民众有了较高的安全感,才有废除死刑的可能。

六、结语

关于死刑的存废,不管何种意见,最终都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国国情,才能得出合理且合目的的结论。在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关于时局的主张》中明确提出“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在1956年,刘少奇主席代表中共中央在党的八大上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止死刑的目的”。中国从未放弃废除死刑的努力。死刑的功能从军事走向政治,又从政治走向了法治。观察当前全世界的废死潮流,死刑似乎走到了历史尽头,法治的手段也似乎不需要死刑了。当前的中国真的能适应完全废除死刑的社会状态吗?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国并没有做好准备。通过历史视野的观察,废除死刑不仅是人权、人道的象征,而且是一种文明的象征。只是废除死刑不仅要有文化理论支持,还要有物质条件作为保障。两者是废除死刑必须具备的条件,民意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理论的支持,民意之所以能被引导也在于物质条件的保障,只是物质条件的保障是根据各国国情来判断的,笔者认为中国废除死刑时的民众平均生活水平最低也要和发达国家持平,否则高额的成本会带来更为沉重的负担。

根据刘仁文教授的观点,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政治家的信仰。这点在笔者看来,尤为重要,无论是当今废除死刑的国家,还是中国古代的唐朝,死刑的存废与执政理念密切相关。中国目前存留的死刑罪名还有46项,从中国死刑历史来看,相较于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进步很大。当然死刑全部废除之前,基本要经过“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谋杀罪”的阶段。我国目前正在努力达到这样的阶段,在国家改革死刑的进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只有民众对国家的司法公正抱有信心,那么死刑废除的压力就会大大减小。呼吁废除死刑的群体也应该相对增加,除了政治家与法学家的呼吁,还应当包括其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人,比如,艺术家、著名运动员等。巴丹戴尔先生认为中华民族和法兰西民族有相似之处,“法国是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该不会也成为亚洲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吧”。笔者赞同巴丹戴尔先生的观点,历史具有巧合性,也许就是这样惊人的一致。

中国何时能废除死刑?在历史视野的观察下,笔者认为唐朝废止死刑的历史给了我们较为明确的答案,只有把中国发展成当今世界最强之国,中国才有信心,才有能力废除死刑。很多学者认为国家不需要太过发达,也可以废除死刑。笔者认为那是其他国家的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必须从中国自身来研究。历朝历代皆有恤刑好生之念,唯有唐朝做到废止死刑的实践,就证明了此点。只有坚持法治、引导民意和发展国力,中国才能更接近废除死刑的目标。

中国历史长达5000多年,中国曾为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作出伟大贡献,全面废除死刑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 刘春花.向死而生: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政治抉择[M].法律出版社,2015.

[2]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名例·死刑[M].中华书局,1996.

[3]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明大诰峻令考[M].中华书局,2006.

[4] 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M].法律出版社,2008.

[5]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考[M].中华书局,1985.

[6] 张家山汉墓竹简·贼律[M].文物出版社,2006.

[7] (德)彼得·舒斯特.朱谅谅,译.欧洲死刑史:1200—1700[M].中信出版社,2018.

[8] 刘仁文.死刑的温度[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9] 田禾.死刑存废条件[J].法学研究,2005(02).

作者简介:何佳琦(1996.09- ),男,汉族,江苏泰兴人,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编辑整理:警戒线杂志社官方网站:www.qnyshzz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