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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摘 要: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关系自古以来就是边疆治理的重中之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汲取历代王朝边疆治理和革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民族自决权理论和现实社会条件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建立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提高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发展。文章在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内涵基础上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的运行成效与实施困境,并相应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成效;实施困境;发展对策
中国总共有56个民族,民族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自然地理的差异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权利的不对等性等多方原因使得民族问题一直存在,民族矛盾从未彻底解决。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矛盾、解决民族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國共产党在吸取历代王朝治理经验和实践基础上于1947年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解决民族矛盾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多民族国家稳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地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广泛,包括涉及该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保障自治权,主要体现在立法、行政、经济、文化语言等多个方面。文章从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文化四个方面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一)政治制度:自治权
政治制度是指在一定社会中,统治者通过掌握政权掌握以实现其政治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对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而言,其政治核心就是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可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治权是自治的生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实行民族区域制度,其首要做法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让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民拥有自治权。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多个自治州和自治县。在这些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内,他们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制度,他们的政府、人大是当地的自治机关,拥有民族自治权,可以根据本民族独特的社会文化,自己处理其内部事务。
(二)法律制度:法定授予权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区域自治的地方而言,法律制度的核心实现法定授权,通过立法赋权进行制度安排。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均明确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宏观的原则性规范,授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众多立法权力,他们可以在本地区广泛征集民意进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
(三)经济制度:发展权
就经济制度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相对于其他地区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他们有权决定其产业布局,有权发展经济,有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进而促进本地区的繁荣发展。更重要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有权根据自己当地所享有的自然社会资源选择自己独特的经济发展方式。此外,他们还有权参与经济决策,自主决定财政经济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相应的照顾和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援疆政策。
(四)社会文化制度:保障权
社会是由人口、地理、文化等因素构成的。社会并不仅仅是人民居住的地理的空间,还是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其精神纽带,能够增强本民族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制度的核心就是人的保障权,通过实施具体的政策措施进行制度安排,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完善养老方式和教育方式,抢救民风民俗等方式,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就业等各项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成效
(一)民族自治地方增多,少数民族的自主权得到保障
194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此后我国共建了5个民族自治区,10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立初期增加了很多,少数民族的权利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首先,在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中少数民族人员增加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增加,他们更多的制定为本民族利益服务的政策,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做到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次,在中央层面上,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员成为两会的代表,行使选举权等各项权利,在历届两会期间国家对于少数民族代表的人数都有着相关规定,在国家领导层中也有一些少数民族参与其中,让少数民族能发声,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布局都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
(二)民族自治地区经济迅速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以来不仅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权,让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其发展方式;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如西部大开发战略、援疆政策、鼓励优秀的人才去少数民族地区就业。近年来国家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精准扶贫政策更多的倾向少数民族地区,鼓励企业家和大学生前往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加强族际整合与国家整合,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和谐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解决民族矛盾促进多民族协调发展。既要国家统一集权又要分权民族自治,既要保障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又要促进各民族之间文化交流。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互利,提高了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力,加强族际整合与国家整合,增强民族向心力,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促进了国家统一稳定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困境
(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责不清
当前状况下,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中央与地方权责不清的现象,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一现象则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央给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大量自主权,让其自己决定本民族内部事务;另一方面受到传统社会中央集权的思想影响,少数民族地区难以真正实现其自主权,他们依赖于中央的决定,向中央索取资源。就立法自治权而言,尽管当前很多民族自治地区都颁布了自治条例,当时这些条例大多不是根据当地特色制定的,而更多的是照搬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或者是照搬其他地区的法律法规。就经济而言,他们不是发展当地特色产业,而是不顾实际状况都发展国家倡导的产业。就社会文化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在日渐消亡被汉族文化所同化,他们甚至只会说汉语而不会说本民族语言,民风民俗亟需拯救。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责不清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同虚设难以落到实处。
(二)不顾民族地区实际,政策落实中一刀切
民族自治地区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和地域性,每个民族地区都不是由一个单一的民族构成的,而是以一个民族为主构成的多民族状况。不同的少数民族在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然而,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不会考虑到多民族构成的事实,政策落实一刀切。更严重的是不能认识到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差异性,一味执行中央的政策。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不到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用立法自治权,只要不违背宪法和上位法的,他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立法权还需要很多相关配套的立法和实施细则。但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十分落后,很多民族自治地方甚至没有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等相关自治法规。有些地区即使已经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照搬中央法律法规或者是其他自治地区的法律法规,多地的自治条例和法规如出一辙,根本无法体现民族间区域间的差异性,法制建设及其不到位。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对策
(一)合理地划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责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民族问题一直存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我们必须直面民族问题,坚持国家统一的根本前提,坚持中央集权,坚持党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搞特权不是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化,不能由着少数民族地区来,不能任何境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我们要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上尊重民族差异性,进行合理的放权:一是纵向放权,充分发挥地方权力的积极性;二是横向放权,即国家权力的多元化,将之前由中央和政府垄断控制的国家公权力开始逐渐向公民和社会组织过渡,由强国家弱社会逐步转向弱社会强国家,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上,中央只需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和监督者的角色,确保国家统一稳定。中央与地方相互支持与配合,划清权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做到有的放矢。
(二)注重民族地区差异性,因地制宜实施政策
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民族之間区域之间差异性大,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政策是适用于全中国所有地区的,因此在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中要注重民族地区的差异性,确保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执行权和自治权得到保障。我们要承认民族之间的差异,尊重差异,求同存异。一是要加强立法,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治能力,制定适合本民族的政策。二是要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适应市场经营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当地所独有的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三)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配套建设
尽管我国已经从宪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也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民族法制建设仍然不健全,相关配套法规缺失。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有法可依。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在充分调研和听取民意的基础之上制定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让地方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能够拥有地方特色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后即在本地区产生法律效力。此后,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措施都应当遵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配套建设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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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亚萍(1996- ),女,汉族,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