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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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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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当前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社会鉴定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对鉴定机构监管不严的问题。文章先理清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和性质,总结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紧接着对国外鉴定机构考察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途径,最后对鉴定机构改革具体制度进行设计。
關键词: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一、研究背景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证明方法,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在法定证据形式中非常重要。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和保障司法制度的实施,为实现我国司法公正提供坚实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饱受“自侦自鉴”现象诟病,难以实现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从而使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权威性,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另一方面,社会鉴定机构数量急剧上升,表面上看起来我国的鉴定主体多元化,市场活力十足,但鉴定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鉴定意见权威性大小不一,从而导致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不良现象。
二、概念界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
三、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
鉴定机构形式愈发多样化。司法鉴定机构本是为了提高侦破刑事案件效率,但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环境的活跃,加上刑事案件的增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应运而生,与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并存。
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广泛。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发展水平的上升,我国的司法鉴定水准也随之进步,加入世贸组织后,发达国家逐渐解除了对我国的技术封锁,更加促进了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初步建立社会鉴定机构管理秩序。社会鉴定机构发展迅速,相应的配套制度却姗姗来迟,从一开始不加管理,到后来意识到必须加以把控,终于在1998年趁国务院机构改革之机,赋予了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从此社会鉴定机构的发展步入正轨。
(二)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现存问题的分析
(1)公安机关“自侦自鉴”。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的侦查部门和鉴定部门虽然分离,且鉴定活动不干涉侦查、取证活动,但这种设置过于理论化,实践中,由于基层警力不足,导致勘查人员有时也是鉴定人员,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即使两者独立开来,鉴定人员在向侦查人员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时,也很难不受到侦查、取证人员的观念影响,从而影响鉴定活动的中立性。
(2)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相比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出现晚、成型晚、发展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下称《决定》)颁布后,司法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规定地相对较低,随着多年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体制内人士开始关注新的问题,认为鉴定机构较低的准入门槛致使一定量不合格机构的产生从而做出了证明力较低的鉴定意见,导致诉讼活动不能够顺利进行,往往需要重新鉴定,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且减弱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三)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制度尚有弊端。《决定》实施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有前文列举的多种问题,其原因除归咎于部门间利益冲突导致法规得不到根本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能经验不足外,笔者认为,《决定》中对鉴定机构的规制仍有瑕疵,没有参考到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需要,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从而使得法律的目的未能完全实现。
(2)适应正当程序理念。建国初期,国家为了高效侦破刑事案件,有力打击犯罪分子,开始在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在着重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下,程序公正不被重视,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一项制度总有它存在的道理与意义,但随着历史河流的前进,我国过度到了一个更加文明、理性、公正的司法环境,实体与程序都应当使我们所应追求的价值,因而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应当适应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改革。
四、对国外司法鉴定机构的考察研究
(一)国外鉴定机构设置情况
大多数国家侦查机关设有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对象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与我国不同的是,尸体的解剖不由警察进行,而交给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科研机构或专门设立的法医局。检察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比较少见,仅日本出现。而法院设有鉴定机构的情形更为罕见,仅日本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才可启动内部鉴定机构。
大学、科研机构成立的专业医学鉴定机构,是从事专门医学领域鉴定的核心机构。并且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拥有充足的物质资源支持,更好地实现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
一些国家还专门设立法医局、监察医务院来作为法医的专门鉴定机构,实行法医集中鉴定和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将资源分配利用,极大地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国外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
国外鉴定机构组织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是国家设置的鉴定机构。级别较高,数量极少,服务面向全国,受理疑难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鉴定意见较为权威。
二是部门鉴定机构。分布在警察部门、检察院、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制度完善,技术精良,人员齐备,但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很难保障。
三是社会鉴定机构。与国家和部门无隶属关系的高等院校、研究所、医疗卫生系统、学术组织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专业性较高。
四是行业鉴定机构。不是专门从事鉴定业务的组织,仅在受指定后,发挥鉴定职能,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如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汽车研究所、土壤与水质研究所等。
(三)国外鉴定机构制度的启示
鉴定机构的形式应当多样化,不应当出现一家独大的现象。国家级、地市级、社会级、行业级四级鉴定機构全面发展才能控制权力集中的现象。
从管理体制上看,我们既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于政府,也不能完全依靠行业自律性实行监督。二者实际上并非不可兼容,而是可以取长补短,互为镜子,共同努力杜绝鉴定机构的不良现象发生。
对于鉴定机构准入制度而言,应当适当提高设立门槛。不仅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鉴定人员,符合标准的鉴定实验室,更要有人员执业的时间标准、对鉴定机构实行等级标准等举措。
五、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设想
(一)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改革
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从侦查部门中独立,设立与其他职能部门并列的鉴定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只能以委托的形式向鉴定部门委托鉴定。
鉴定部门脱离侦查部门,“自侦自鉴”的问题可得到妥善解决,鉴定人员从此不会受到侦查部门的影响,从而独立地进行鉴定活动,有利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性质,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另外,将鉴定机构独立出侦查部门,可扩大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不仅可用于刑事侦查,还有应用于治安管理活动中,减少了另设机构的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后,鉴定部门独立于侦查部门,更加有利于鉴定业务的发展完善。
(二)完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旨在解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因而鉴定机构应当有适当的准入制度,来保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资质。
《决定》第五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四项条件,即明确业务范围、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的计量认证或必须合格的实验室、每项业务三名以上鉴定人。然而该规定仅是就大的方向有所涉及,并未考虑到现实操作细节。
因此,仅规定应当有还不够,还应该列明,应当有哪些才是最重要的。改革社会鉴定机构的准入制度,司法部当尽可能快地组织学者和相关人士,研究探讨,尽快出台可供实施的细则,能够准确规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所应有的硬性设施。
(三)健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专门领域性较强的司法鉴定行业毕竟是外行,要健全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制度,事实上可以采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就像律师行业均设有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客观上也帮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强化,司法鉴定行业亦可仿照其模式,成立司法鉴定协会,帮助监督机关加强监管职能。
司法鉴定协会由推荐或选举产生的鉴定机构各鉴定业务专家组成,司法鉴定协会的功能在于: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鉴定人资格考试和鉴定人职称评估进行必要协助;对于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惩戒;对于司法鉴定标准统一提供行业意见。
作者简介:江国珍(1996.09- ),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