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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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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高校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8 阅读数:524

杨猛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当今时代大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有着新颖的消费观念和极强的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很容易在消费的过程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因此作为大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阵地,高校理应承担起保护大学生消费安全的责任,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加以引导,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以及自我保护观念。

关键词:高校;消费权益;大学生;规制方向

一、大学生消费权益概述

(一)基本含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同样享有上述消费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权益是融入于日常生活中的、必不可少、与大学生日常息息相关的权利。但是《大学生权益及其维护》中却没有对这一权利做出特殊规定,而由于大学生与社会一般人相比,具有独特的行为方式,因此反映在消费行为上,也具有区别于其他消费群体的特殊性,他们极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也能够很快适应互联网时代下最新型消费方式,因此,大学生因为某些原因,消费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伤害。这也说明高校的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紧抓大学生的消费权益保障问题刻不容缓。

(二)高校大学生消费行为的特征

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高消费群体,具有与一般社会消费者所不同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更为强烈,具有前卫的消费观念,具有前卫的消费观念。另外,大学生正处于个体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他们是社会消费群体中特殊且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微商、电商进入我们的视野,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攀比消费”“超前消费”“激情消费”的现象层出不穷。

1.攀比消费。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学生们对自己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攀升,但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而每一个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消费观也不同,因此,每个人每个月可支配的生活费用也有所不同,这种贫富差距影响了大学生的消费水平差距,导致大学生的消费金额和消费能力也逐渐呈现出一种两极分化的状况,在这种差距下,有的大学生就会产生攀比心理,在这种攀比心理的作用下,有些学生就会在色彩纷呈的消费选择中迷失自我,无视自己的消费能力,追求高消费,以达到心理平衡。

2.冲动消费。所谓冲动,是指一种迅猛爆发、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大学生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虽然已经拥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再加上正处于意志摇摆不定的年龄段,往往容易被商家花里胡哨的营销手段所迷惑,在事先没有购买计划的情况下萌生消费欲望,从而在这种冲动情绪的支配下,购买了许多不在自己消费计划之内的、甚至超过了自己的经济水平的商品。

3.超前消费。自2013年以来,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迅速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脱离不了资金流环节,因此,网络支付服务提供商大量涌现,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深入拓展业务。当高校学生在消费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支撑自己的消费模式时,就会将眼光转向这些网络借贷平台,很多无良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诱导大学生进行借贷,审核标准很低,并将手续设置的操作简单快捷。

二、大学生消费权益风险的成因

(一)内部因素

1.消费理性的缺失。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与其所处的消费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正如上文所说,由于家庭经济水平以及个人生活费来源渠道的差异,每个人每个月可支配的生活费用也有所不同,这种差距,有很大一部分学生会产生攀比心理。当身边的同学具有经常出入高级酒店、使用高级化妆品、出国旅游等消费行为时,这种攀比心理就会支配大学生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对于消费行为带来的产品或服务的性价比也不加考量而盲目追求高消费。另外,现今互联网时代下,很多品牌通过自媒体发行“软广”的渠道进行宣传商品,在攀比心理下,大学生很难辨别这种广告的真伪性,从而使得自己的消费权益遭受“隐形侵害”。

2.维权意识薄弱。在当下“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很多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已经有了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大一部分学生的权利意识有待提高,在我国大学校园内,经常有侵害大学生消费权益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在大学生身上时,往往当事人仍在鼓里,毫无察觉。即使察觉,也并不知道如何维权,例如在餐饮服务上,高校食堂被一人承包,垄断性经营,饭菜给的不多,价格却出奇得高,有些学校食堂卫生也达不到标准,即便明确自己享有的消费权益的法学院学子,也会因为怕麻烦而不了了之。综上而言,高校大学生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乏真正的理解,甚至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这不利于学生维权意识的培养,从未在思想层面使得自己的受损权益未能得到即使维护。

(二)外部因素

1.消费陷阱。一年一度的“618”电商年中大促、“双十一”抢购活动, 包括天猫、京东、唯品会等在内的电商平台吸引了大批大学生的购物欲望,色彩纷呈的促销红包、预售、定金、满减让惯于“网上冲浪”的大学生眼花缭乱,然而除了商家均会使用促销 方法之外,还有不少无良商家也瞄上了消费者的钱包。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双11”网络购物商品价格跟踪调查体验报告》显示, 在“双十一”电商促销期间,很多商家为了体现低价优势,通过篡改商品金额的方式,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随意标注价格;部分预售商品明确商品不能退换、定金不退等。实際上,商家对于预售规定, 显然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网购7天后悔权”, 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制度缺失。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生效,但是,其中规定消费者也只是指传统的意义上的消费者,即使是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也只是针对电子商平台以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审核义务,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解决途径也偏向于传统的线下解决模式,并未对大学生这一特殊消费群体作出特殊的保护性规定,而在立法层面,其他有关大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也较少,可见我国关于大学生等特殊消费群体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和细化。

从高校内部现存的制度来看,很多高校已经建立起初步的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将包括知情权、受教育权、人身权以及选择权等一系列与人才培养以及行政管理相关的权益涵盖其中,而对于大学生消费权益的保护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大学生作为新型消费方式的大比例主体,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活动中,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即使有些高校已经尝试色设立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申诉机制,但由于缺乏学校领导和管理人的重视,也大多沦为虚设,并未发挥实际作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消费权益的保护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高校保护学生消费权益的应然选择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要在个体层面保护高校学生的消费权益,首先要加强对于大学生的心理引导,使之能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换言之,高校要重视大学生理性消费意识的培养,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以及消费模式下,大学生必须首先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理性消费、合法维权”的美好愿望,从而在消费行为中进行自我的保护。因此作为大学生生活消费主要场合,高校应当结合本校的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大学生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出发,在教学层面,开展消费权益相关的选修课程,筛选具有实效性、实际性、说服性以及针对性的实践案例,充分发挥高校思政教育的作用,将消费教育与高校课堂教育相结合。

(二)发挥校园内团体以及自媒体宣传的积极效应

首先,有针对性的开展符合大学生实际需要的消费安全宣传讲座,促使大学生在能够充分掌握其作为消费者所享有应然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其次,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的带头作用,通过开展“3.15艺术节”,把高校中常见消费侵权问题改编为舞台剧,引起大学生对消费问题的重视;最后,充分发挥校园自媒体的宣传作用,在移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各高校均具有其独立的自媒体,如微信公众号,校园微博认证账号以及校园网站等运行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无疑对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提升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三)建立高校内部大学生消费维权机制

学校内部,可以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协会,围绕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开展各项活动,主动向大学生科普法律知识,鼓励权益受害者积极投诉,为大学生提供校园内部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另外,学校各基层单位可以引导学生团体建立校园内部及周边商铺的评分系统,并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权严格审核,讲卫生、服务质量、定价标准等逐步将其纳入招标准入的考核范围当中,从而监督与学生直接建立消费关系的商家能够主动规束自己的行为,为大学生的校内消费营造一个良好、安全有序的环境。

加强与相关机关的沟通,建立协同保护机制要想建立一个安全、健康、便捷、有序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新型消费模式下的大学生消费权益,仅凭高校内部加强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加强与政府以及企业的的沟通,建立政、校、企三方能够协同配合能够配合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有关部门应该和高校共同整顿和清理大学的周边环境,对于违法经营的商贩进行坚决打击,严格审理校园内部以及学校周边商铺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在进行校园规划时,应该将校园布局在健康的场所,远离不合理娱乐场所和商业区,避免大学生在这些场所沾染不良的消费习气,养成不健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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