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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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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校园“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略论


发布时间:2021-02-13 阅读数:849

叶慧敏

摘 要:校园“套路贷”是非法高利贷的一种,某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金融漏洞等渠道,在大学校园内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但是又需要金钱支持的特点借贷给大学生一定金额,通过设置巨额滞纳金、伪造银行凭据等手段从学生手中谋取经济收益。校园“套路贷”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对大学生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并且对民众的精神以及经济都产生了威胁,因此对于社会校园贷必须从刑法角度进行严格的规制,对这种影响恶劣的高利贷要坚决查处。文章针对校园“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展开分析,对其基本特征、罪行定位、规制方法等进行了简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校园“套路贷”;刑法规制

所谓“套路贷”是一系列财产非法侵夺案件的总称,2017年江浙沪地区办理了多起以借贷为名义通过诈骗手段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侵占。而校园套路贷则是将套路贷的触手延申至了高等院校中,对高校学生进行诈骗。

一、校园“套路贷”定义与基本特征

校园套路贷是套路贷的一种,套路贷的放贷人利用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社会经验和自制力较为缺乏但是又需要经济支持的特点,通过散布刺激性和指向性非常强的信息来诱骗这部分学生进行小额贷款,并且通过一系列操作使小额贷款产生巨额的违约金滞纳金,以此来对学生的财产进行侵吞。

校园套路贷的最明显特征就是“表里不一”,具有非常隐蔽的欺骗性条款。从套路贷公布的表面信息上看起来是正常的,无论是利率方面还是还款时间方面看起来都没有太过离谱,基本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年利率绝对不会超过36%,不属于高利贷范围内。除此之外,大部分校园贷平台所发布的广告也有非常明显的诱导性特征,例如“无担保“、“秒到账”、“零利息”等推广信息,这一系列的宣传和信息让校园套路贷看似并无异常之处,可以完全信任。

但是事实上校园套路贷的真实条款远远不止表面所写的内容,其中所含的隐性内容非常多,例如,很多放贷人会对银行流水记录进行伪造,在进行基本利率收取的时候也会使用其它的款项名目例如中介费、服务费以及押金费用等来对学生的本金进行扣押并且进行利息重复计算,除此之外,在进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借贷人会将滞纳金、违约金等金额设置的非常高,如果学生逾期未还,通过以上程序会产生数量非常多的额外债务。

许多校园贷平台还有黑恶势力背景,会对逾期未还的学生进行非法暴力催债或者心理威胁,并且为其推荐其它贷款方式拆东墙补西墙,让学生在短时间内通过滚雪球的借贷产生大量债务,例如张家口发生的案例,大学生张某在小额借贷之后产生了数十万的额外债务,最终自杀身亡。因此,校园套路贷的社会威胁和负面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需要采用坚决的手段进行治理。

二、校园“套路贷”的罪行判定

从刑法方面来看,套路貸本身是无法按照某种单独的罪行种类来进行判定的,为其专门设立法律进行判定也不现实,准确来说,套路贷是一种多元化综合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对于套路贷的罪行判定、是否犯罪、是否逮捕等问题经常存在较大的争议。套路贷的犯罪类型可以通过放债人的具体行为来进行定罪,例如,根据放债人是否采用暴力催债、是否通过语言进行对债务人的人身攻击等方式可以进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等罪名的判定,根据放债人是否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对债务人的家人进行威胁勒索等可以判定放债人是否犯了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同时,大部分校园“套路贷”由于经常会通过 签订造假合同等方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基本都会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目前对于校园套路贷的罪行判定中的主要冲突点在于非法经营罪,这也是是否将校园套路贷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的主要讨论点,支持者认为套路贷属于高利贷的一种变体,并且是在校园内以年轻学生为主要对象,不仅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起到了严重威胁,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严格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反对者认为套路贷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民法体系就可以对套路贷进行有效的追责处理,对套路贷所产生的影响和造成的问题通过民法就可以解决,因此并不需要使用刑法进行追责,这样反而是浪费了法律资源。

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校园套路贷确实应该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首先,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受害人之所以难以分辨套路贷,主要原因就在于套路贷是假借合法民间借贷的表象来进行诈骗活动,其本质是一种恶性诈骗犯罪。在2010年之前公安机关没能对套路贷进行有效处置也是因为套路贷在当时只能被认定为民事借贷纠纷。从校园套路贷的真实内容来看,套路贷是一种非法占有、非法经营为本质的综合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的恶劣影响极大。其次,通过网贷平台开展的校园套路贷其经营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且对合法借贷市场的秩序产生了严重干扰,符合我国刑法第225条中“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界定,应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除此之外,校园套路贷针对年轻学生开展犯罪,通过暴力、非法拘禁、威胁等方式进行催债,不仅对金融秩序产生了危害,还对社会稳定性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干扰,因此符合刑法规制的判定规定,国家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应通过刑法对套路贷进行治理。

在进行套路贷的问题处理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套路贷平台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其形式是不一定违法的,但是实质是违法的,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不仅能蒙蔽借款人,也会导致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时存在困难,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很容易被判定为是民事借贷纠纷,而事实上却是犯罪行为,刑法规制和民法治理在这方面会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套路贷能钻空子逃避刑法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套路贷的民事外衣所迷惑,要透过表象捕捉到套路贷的本质,坚决按照刑法的定罪规则认清套路贷的违法实质,根据刑法来对套路贷进行打击。

三、校园“套路贷”的刑法规制方法探讨

(一)加大监督力度

对于套路贷,不仅要进行处理和取缔,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强监督,从源头上消灭校园套路贷。监督工作要由各级各部门联合完成,不仅需要工商、税务以及公安部门进行监管,银行等金融部门也要协助监管。对于可疑的民间借贷公司,工商部门要对其经验合法性、年税务报表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之前从事过“套路贷”的有关人员应该将其列入相应的监督黑名单中,禁止其再次进行任何形式的贷款以及放贷业务。对于民间借贷公司,税务部门要与银行进行合作,不定期对其税务与经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其借贷过程中的银行流水凭据也要严格审查,防止其伪造凭据。

(二)统一规定合同格式

阴阳合同、伪造合同是校园套路贷的重要诈骗手段,针对这一问题,相关监管部门要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格式进行统一规定,如果合同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借贷人有权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出现这种情况的借贷机构和不符合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借贷机构一律认定为非法诈骗平台,进行坚决取缔,对相应负责人按照刑法规定进行抓捕和定罪,还要由政府设置第三方借贷机构,在进行费用收取工作时钱款先由第三方保存,经过仔细审查后如果无误再继续进行经营借贷活动。

(三)加大惩处力度

校园套路贷与普通的套路贷相比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因此必须加大对于这部分活动的惩处力度。首先要在校园中进行基本经济常识宣传,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等活动,让高校学生能够认清合法借贷与校园贷的区别,做到不接触、不听信、不参与,断绝校园中的套路贷渠道,如果出现了借贷纠纷要鼓励其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人民法院对于以学生为主体的借贷纠纷案件,如果疑似出现套路贷情况要进行重点审查,如果在催债过程中出现了针对学生的暴力情况要根据刑法进行严格处理定罪。还要结合当前的扫黑除恶工作,对有黑恶势力背景的套路贷平台进行打击,如果套路贷平台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要追求其刑事责任。还要对公安干警进行有关内容的培训,让公安机关能对套路贷的基本类型和借贷方式进行识别,提高对套路贷的办案效率和能力。

四、结语

“套路贷”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非法借贷活动,而校园“套路贷”由于其针对目标是青年学生,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但是对校园“套路贷”本身单独进行刑事立法是不可能的,因此要从刑法方面去规制它,要按照刑法对其定罪处理,不能被其民事借贷的外衣所迷惑,要认清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本质。并且除了法律方面的手段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金融基本知识教育,鼓励学生主动抵制,不接触、不尝试、不动心,从而使得校園“套路贷”能够在萌芽时就被消灭。

参考文献

[1] 康晶晶.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J/OL].鄂州大学学报,2019(01):35-37[2019-04-04].

[2] 谢嘉琪.校园“套路贷”的刑法规制之非法经营罪[J].经贸实践,2018(22):129.

[3] 胡公枢.“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8(0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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