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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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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个案工作介入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的实务探究


发布时间:2019-09-18 阅读数:1005

常桂香 杜娟

摘 要: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日益严重,引发各类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加,正确认识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现状,并对其进行深刻的分析和思考刻不容缓。个案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种专业方法,针对性强,适合用于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文章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特点和危害,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了农村家暴案例对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以及预防对策,尤其分析了个案工作介入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旨在引起社会关注,加强防范意识,共同抵制家庭暴力。

关键词:个案工作;家庭暴力;现状;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谐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严重 侵犯了弱势家庭成员的人身与人格权利,并破坏家庭生活的和谐安宁,从而威胁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当前的中国,在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上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农村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农村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农村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過实证的调查,分析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形成因素

(一)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根据全国妇联数据统计, 我国约有 30% 的已婚妇女曾受到家庭暴力的伤 害,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 并且每年大约有10万妇女因为受到家庭暴力的迫 害而选择自杀[1]。在农村地区,农村家庭暴力更 是以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施暴手段残酷等 特点,对遭受摧残和伤害的农村已婚妇女产生了 巨大的心理阴影。因此,尽可能使农村已婚妇女 避免遭受家庭暴力,保障其合法权益,成为构建 和谐家庭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认为,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施加攻击的行为,例如拳打脚踢、打耳光、揪头发,甚至是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等。

(2)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与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性暴力是指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

(三)家庭暴力问题的形成因素

(1)从环境方面分析家庭暴力现象

1.“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农村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男性一直处于家庭中的强势地位,他们基于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控制着女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思想,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一切,把女性当作附庸品。 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

2.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夫妻生活、身体残害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 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制度和法律原因。

3.救助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2)从家庭层面分析家庭暴力现象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加。

2.重男轻女。我国自古就存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男权统治更是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的不平等地位置于男性的统治之下,并由此繁衍到下一代身上。

3.经济收入不对等。在现代社会,男性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失业问题愈发严重,由此带来的女性家庭地位降低也加剧了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3)从个人层面分析家庭暴力现象

1.农村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我国,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而且女性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

2.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

这是导致农村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3.家庭信任危机

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犯罪。

二、个案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对策分析

(一)案例背景

(1)案主基本资料

服务对象:小月(化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5年3月14日

文化程度:高中

婚姻情况:已婚

职业:家庭主妇

(二)个案背景资料

(1)接案原因

服务对象遭受家庭暴力,报警处理,警察转介到当地村委会。服务对象遭受家庭暴力,情绪低落夹带伤心、恐惧,害怕自己会一时冲动杀掉丈夫。

(2)家庭资料

服务对象和丈夫都是23岁,家住湖北省某偏远农村,育有一个1岁半的儿子,服务对象在家带孩子。

(3)心理及情绪状况

服务对象情绪激动、委屈、焦虑、矛盾同时存在。服务对象既想立即离婚又舍不得一岁半的儿子。陈述“担心自己会杀掉丈夫,有时候看到他背影就想杀掉他,就可以一了百了。”

(4)健康狀况

向来身体健康,在2017年3月初被丈夫暴打,眼角、手臂、大腿、小腿等部位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瘀伤。服务对象陈述被打后脸上有伤疤,无法出门。

(5)行为表现

服务对象身体受伤,在家养伤两天,于7日骑单车到妇联求助。服务对象是第一次报警及向相关部门求助,这些年来都是忍让着让家暴过去。

(6)支援网路

服务对象属于出嫁女,在本地没有其他亲戚朋友,从来没有跟别人倾诉过家庭暴力一事。服务对象觉得这个事情也不好对娘家亲戚诉说,因此支持系统薄弱。

(7)曾经采取过的行动及成效:

服务对象述说结婚以来一直遭受丈夫暴力对待,一直忍着,默默流泪。丈夫赌博输钱,服务对象不给钱就被丈夫打。丈夫工作不稳定,与同事无法相处,频繁换工作,服务对象教育一下都不行,不给钱他,丈夫就会打她,怀孕期间也经常对服务对象施暴。

(三)分析问题

(1)情绪问题:服务对象情绪极度矛盾,害怕见到丈夫,想要离婚,但是儿子还小,担心影响小孩心理健康。服务对象遭受家暴的负面感受急需排解,社会工作者需要耐心倾听,理解其感受。同时服务对象非理性信念急需排除,社会工作者需要给予服务对象支持,排解忧愁。

(2) 婚姻问题:服务对象不想面对婚姻问题,思维混乱。婚姻出现问题,找不到人倾诉,社会工作者需要协助其理性看待婚姻问题,协同服务对象正确处理婚姻问题及提升服务对象应对婚姻问题的能力。

(四)理论支撑

(1)人本主义理论

人本主义强调人的内在价值和能力。强调每一个人应该受到尊重;具有归属与被包容的权利;具有参与与被聆听的权利。社会工作者面对家暴妇女要遵守平等、尊重、接纳、保密等专业伦理,为受助者提供适切的情感支持。大多数受暴妇女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妇女不希望熟人知晓的隐私面前,社会工作者可做她们的倾听者,为受暴者排解心理担忧,起到独特的作用。

(2)优势视角与抗逆力

优势视角强调每个个人、团体、家庭和社区都有优势;创伤和虐待、疾病和抗争具有伤害性,但他们也可能是挑战和机遇;注重关怀、照顾和脉络。抗逆力从优势视角挖掘服务对象的内在潜能,强调人在面对压力,挫折时潜能激发和自我超越。个体在经历痛苦和危机时可能伴随着成长,个体面对的困难甚至创伤性事件导致个体具有更大的信心或者处理逆境的能力的提升。

(五)介入目标

(1)总体目标

在人本主义理论、优势视角理论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服务 对象最终能理性看待自己的婚姻,逐步走出家暴的影响,能自己做出合理选择及提升应对家暴的能力。

(2)具体目标

①恢复健康、平衡的心理,正确看待及理智地处理目前的家暴事件。

②懂得运用法律、借助警察、妇联、社会工作者等社会支持网络。

③明白法律上对离婚的规定、清楚离婚程序及离婚后果。

(3)服务策略

①与服务对象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接纳、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 清楚服务对象的诉求,疏导其负面情绪。

②给予服务对象情感支持,教导法律知识,协助其理性看待婚姻问题。

③根据服务对象的选择,社会工作者陪伴其一起去面对、解决婚姻问题,给服务对象输入生活的希望。

(六)具体介入

“第一阶段介入重点:清楚服务对象的需求,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理解接纳服务对象,耐性倾听其述说。”

过程内容:服务对象哭诉结婚以来丈夫的种种不好行为,赌博,不工作,暴力。社会工作者通过询问服务对象的年龄、工作、老家等事情,和服务对象建立关系,营造轻松的氛围。接着了解清楚服务对象的需求,是想离婚还是希望调解。然后社会工作者根据服务对象的决定,提供法律知识及忠诚的建议。在服务对象觉得家暴是丑事不愿意到照相馆拍照,社会工作者没有指责,乐意帮忙拍照并答应帮忙洗照片。

同时服务对象还有其他顾虑,离婚需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服务对象没有工作,承担不起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又舍不得孩子跟丈夫一起生活。社会工作者清楚了服务对象需求,服务对象要离婚,而且必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社工评估服务对象跟丈夫没有和好的可能,服务对象被打后,害怕才想立刻离开。社会工作者勉励服务对象:“是否可以找到工作再离婚呢?”服务对象很犹豫,很为难,觉得一刻也不想跟丈夫在一起。社会工作者用同理心技巧回应,继续倾听她述说,尊重服务对象自决。同时建议服务对象咨询家人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社会工作者利用优势视角理论鼓励服务对象重视动用家庭资源,加强其支持系统。在社会工作者的鼓励下,服务对象打电话给亲戚。服务对象把这个疑难跟亲戚说,亲戚也建议她立刻找工作。最后服务对象决定孩子先交由娘家亲戚看管,自己出去找工作。社会工作者叮嘱服务对象在找到工作前小心保护自己和小孩,不要跟丈夫谈离婚。

第二阶段介入重点:运用优势视角理论,与服务对象共同探讨婚姻问题,引导服务对象理性看待婚姻问题。社会工作者引导服务对象从这次暴力事件中看到她的成长,鼓励其要自强自立,照顾好小孩和她自己。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离婚起诉书样板,教导其如何写离婚起诉书。

过程内容:社会工作者已经帮服务对象洗好被打的照片,在见面时,把洗好的照片给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跟社会工作者聊起6号丈夫还是打自己了,原因是他赌博输钱了,抢银行卡取钱。结果卡被服务对象抢回来了,却被丈夫踢到了腰部,身体很痛。社会工作者鼓励其要保护自己,先去看医生,拍个片子,必要时报警寻求帮助。社会工作者把离婚起诉书样板给服务对象,并教导其如何去写。建议服务对象回去云南老家后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会提供帮助的。

服务对象已经办理了入职手续,有了正式工作。社会工作者安抚服务对象的情绪,劝其不要把想离婚的念头暴露出来,等回到老家在家人的保护下再去跟丈夫沟通。服务对象很坚强地答应了社会工作者。

第三阶段介入重点:了解服务对象近况,关心服务对象,给予情感支持。

过程内容:社会工作者一直惦记着服务对象的安危,害怕在一个月时间服务对象会继续遭受家暴对待。社会工作者通过电话多次探访服务对象,给予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者一直保持与服务对象的联系,最后一次电话打不通,可能是服务对象拿到了工资,提早离开婆家了。

第四阶段介入重点(结案):服务对象回到老家,提供离婚起诉的法律知识,并提供情感支持。

过程内容:社会工作者突然收到服务对象来电,得知她先到云南了,丈夫沒有跟着回去。服务对象换了手机号码,跟社会工作者报个平安,也谢谢社会工作者一路来的支持与关心。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者说:“如果不是有你的鼓励和支持,自己也没有办法撑到这一天。”

社会工作者知道服务对象安全到家很开心。社会工作者关心服务对象和丈夫的婚姻。服务对象听从社会工作者的建议,之前一个月内没有把离婚的想法告知丈夫。所以丈夫没有跟着回来,保证小孩和自己安全回到老家。服务对象表示会去起诉离婚。社会工作者理解其感受,尊重服务对象选择,并让服务对象看到自己从这件事中成长了。社会工作者再次告知服务对象起诉离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鼓励她勇敢去面对问题。服务对象谢谢社会工作者的一路陪伴。由于服务对象离开了东莞,个案就结案了。

结案后回访:社会工作者进行结案后回访,了解到服务对象于5月19日在老家和丈夫离婚了,儿子判给了服务对象。这是服务对象希望的,但是服务对象对生活的变动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工作者鼓励、支持服务对象,肯定服务对象的能力,让她相信自己有能力照顾好自己和小孩,使其感受到温暖,看到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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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常桂香(1995.08- ),女,汉族,湖北宜昌人,云南民族大学;杜娟(1995.0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云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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