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摘 要: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亲权制度是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制度,许多身份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发生着变化,但是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亲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的地位却从来没有动摇过,这足以说明亲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我国却没有确立这种历史悠久而十分具有传统内涵的亲权制度。在我国立法条文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有关亲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但是仍缺乏一个具体的亲权概念制度规定。近年导致父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事件有很多。我国目前虽有监护制度,但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操作中不是很好进行。这无法解决现在这复杂的父母子女关系。这说明我国仍需要引进监护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提出一些建议:引入亲权概念;从国家和社会的监护,来共同监督,保障我国亲权制度能够得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才会更加稳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关键词:亲权;监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张亮是一名农村留守儿童,2017年那时他才8岁,他还有个妹妹,也才7岁,兄妹二人很小的时候母亲就改嫁了,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些未成年人受损利益得不到保障。损害社会的进步。 现在的中国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显得比较严峻。我国现行法律中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忽略亲权制度的存在。这是典型对未成年人身心利益的保护不够的体现。这样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是十分不利的。加强对其的保护很有必要。我国目前的法律将亲权纳入到大监护之中,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缺乏具体性的规定,而且对于规定的内容也是比较模糊的。至此,对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侵害时,对于应用法律的保护的依据也是缺乏具体的依据。所以,学者对于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呼声是越来越高的。通过设立亲权制度,明确父母对于子女所应提供的基本的保护。并规定相应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显得十分有用。形成一个体系完整、保护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由此可见建立亲权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亲权的概念
人们通常将亲权定义为:亲权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享有的,出于亲子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三、我国亲权制度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亲权制度的内容大多分布在各个相关的民法领域条文之中。通过对条文的研究,发现里面仍有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逻辑性较差,系统性不足,操作难度较大。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将亲权制度得以明确。对于亲权人的权利义务也未能很好地表现出来。这也是我国今后制定民法典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采用大监护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混乱,我国并没有亲权这一制度,有关亲权的内容直接体现在监护当中。实际来说,监护和亲权这两种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目前将这两种结合起来,显然有些违背科学立法的精神,也不利于各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现行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十分笼统概括,不利于在实践应用中加以展开。父母在怎样的条件下丧失对亲权的行使等切身关系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都没有进行具体的加以规定。最后,父母离婚后,亲权如何行使,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伤害是最大的。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不够细心。没有做到应有的责任,导致一些未成年子女流离失所,缺乏教育,最后也会因此而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可见,对于父母亲权的规定显得是多么重要。这一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逻辑性较差,系统性不足,操作难度较大。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将亲权制度得以明确。对于亲权人的权利义务也未能很好地表现出来。
四、完善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引入亲权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无限扩大,进而将亲权制度吸收到监护制度之中,形成今天的大监护制度。这样是显得无视监护与亲权的本质区别。显得缺乏逻辑性,不能很好地得到科学与理论支持的。大陆法系国家就是将监护和亲权制度进行分别规定,显得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亲权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引入亲权这一概念。亲权概念是亲权制度的起点。我国仅有亲权内容,缺乏相应的概念支撑。亲权制度的设立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引用亲权概念,从根本上承认亲权的存在。促进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最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够将亲权从监护中脱离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才会更加稳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二)亲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亲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要切实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为了切实保障这一制度能够落到实处,仅仅停留于对亲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建立亲权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能够使父母行使亲权时能够朝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下去,这样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的。监督包括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个层次。国家监督就是运用公权力对亲权进行监督,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监督主要就是社会舆论监督,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能够使父母行使亲权时能够朝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下去,这样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这样全方位对未成年进行保护,才能够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就能够全方位对未成年人进行更有效的保护。这样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更加稳定,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五、结语
在修订我国民法典过程中,应当添加一些关于亲权制度的相关内容,与其他一些制度并行。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能够使父母行使亲权时能够朝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下去,这样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引入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并行,更好地适应现代复杂的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更加进步而和谐,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 杨遂全.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3] 肖新喜.亲权社会化及其民法典应对[J].法商研究,2017(02).
[4] 崔兰琴.城市化进程中的亲权履行缺失及其对策思考[J].河北法学,2010(06).
[5] 郑晓剑.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J].现代法学,2011(04).
作者简介:陈明,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