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你的位置: 首页 » 论文鉴赏 » 从学术论文抄袭看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

警戒线封面

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投稿邮箱:jjxbjb@126.com
论文鉴赏

从学术论文抄袭看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27 阅读数:547

黄晓雨

学术论文是借助自身已有的理论、知识、经验等对科学问题的研究,经过批判性的过程,得出的学术成果,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根基。在此过程中合理科学的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是科学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当今社会我国被爆出来的学术抄袭事件屡见不鲜,它存在于各行各业,玷污着光明的学术殿堂。学术论文抄袭与合理使用大相径庭,学术抄袭是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在我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这不仅是对我国学术风气的破坏而且是对我国著作权法保障知识产权的侵犯。

一、学术论文抄袭的概述

(一)定义

当我们确认某行为是否为抄袭时,需要与其他类似行为进行分别。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中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据;在合理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利用原有作品的思想观点等进行再创新创作;另外作者完全独立创作,却与他人作品雷同,也不能视为抄袭。

(二)不正当性

(1)思想意识的侵害:抄袭是个人好逸恶劳和撒谎的体现,当一个人开始抄袭的时候,也是他品格堕落虚伪腐坏的开始。个体组成社会,社会的腐败也就在这个潜移默化中。

(2)侵害原作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富在我国社会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发展水平中逐渐优化和提升。而如今原作者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不完善大多还是忍气吞声。

(3)破坏我国的学风建设:良好的学风才能保障学术研究的纯洁,是我国学术繁荣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学术声誉就相当于科研人员的生命,作为学者应该极力维护自己的生命,例如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莹因多篇中文论文涉嫌抄袭,几乎一夜间从光鲜亮丽的青年学术精英变成了师德不端、学术造假的“骗子”,2018年末教育部已按程序撤销了其“青年长江学者”称号,有这样的人做长江学者真是国家之不幸。这是学校、社会、政府都需要反省的问题。

(4)影响科技创新能力,阻碍科学发展: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而学术不端对科研活动秩序的破坏,已经深刻影响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作为被抄袭者,他的科研成果得不到保障,随之他们的科研积极性也会降低,最终导致整个国家科技能力被降低甚至扼杀。

(5)社会风气被污染:我国正在逐渐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学術论文抄袭等不端行为从学术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对精神文明建设不亚于禽流感。

(6)国际形象被影响:文化交流突破国家和地区,学术研究活动日益在全球紧密发展,如果一个国家的学者素养被曝出问题,这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也会被抹黑,日后的交流成本与难度也是随之增加。

二、学术论文抄袭给我国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

(一)著作权法对学术抄袭的规定

学术抄袭主要侵犯了著作权罪中的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罚款。

(二)学术论文抄袭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

在美国,大学对学术论文的要求极其高,对于像论文文献的参考部分用哪种格式都有严格规范,稍有差错,就被定为抄袭的嫌疑,学术不端严重者甚至会被判刑。如果有被发现有学术不端的嫌疑,惩罚措施有禁止申请国家课题项目和禁止申请联邦基金等。如果行为涉及到民事和刑事欺诈,会移交到美国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另外美国还专门设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反观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相对缺失,无论是在学术道德、科研诚信体系,还是法律法规、学术规范等方面我国与国外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无论哪一方面都是需要抓紧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整治的。而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法律如果不至善规范不严密,甚至粗制滥造,这种危害是蚁穴溃败的危险的。另外学术领域量化和刚性的职称评审制度与学术成果相挂钩,利益熏心的“学者们”就不惜冒险抄袭、造假或找人代笔,更不惜重金购买学术期刊版面。而这些提供方便的学术期刊为了利益,甚至做成了产业链。因此学术抄袭是一种综合症状,寄希望于学者自我约束和行业、高校的内部管理不足以产生震慑。对当前的学术腐败,应用“重典”,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并重。

从学术论文抄袭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

(1)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保护程度有限:著作权法的颁布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利。但是在信息网络数据快速传播的今日,对于像没有标明作者的转载品,就极其容易被一些谋利者或者法制观念不足者进行不合理使用甚至抄袭。而目前的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应的对策规定,这就为侵犯原作品者的权益开了一个口。

(2)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规定不齐全: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的定义不够严谨、著作的分类不够科学、著作的种类不够齐全,使得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界定标准不够明确,因此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使得利益相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困扰。

(3)著作权法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和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给投机讨巧者提供了“便利”,不利于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杜绝论文抄袭行为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建议

著作权属于一种动态权利,它的权力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文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日新月异的变化进行法律的规制。

第一,明确抄袭行为的标准界定。我国目前管制学术抄袭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界定仍旧模糊,释义不明确,对于高级抄袭的认定较困难,这些就给司法实践审判带来诸多困难,因此需要明确认定和处理程序,对量和质的认定要规范具体。

第二,对抄袭者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没有构成犯罪的抄袭者的处罚力明显偏弱,违法给他们带来的权力或金钱远大于处罚,违法成本过低,是学术不端屡禁不止。提高违法成本,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面对学术抄袭,必须坚持零容忍,这关系社会风气和民族振兴,强化对学术不端的发现和追究力度,将法律约束与道德禁锢并重。积极鼓励民众对学术抄袭行为的举报,对举报者要进行匿名保护,从各方面遏制学术腐败。


编辑整理:警戒线杂志社官方网站:www.qnyshzz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