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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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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19 阅读数:546

钱矛锐 皮顺风

摘 要:我国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卫生监督执法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到相应对策,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一、卫生监督执法的内涵

(一)卫生监督执法的概念

卫生监督指的就是具体执行实施国家卫生法规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其他相关权益,直接对有相关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的卫生执法行为。这个内核有四个意思:第一,卫生监督的主体就是卫生行政主体。第二,监督是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相关健康行为,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卫生执法活动。第三,卫生监督的相对方是受到监督的是相关的人民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维护公共和医疗卫生的正常秩序是卫生监督的目标。

(二)卫生监督的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活动中不仅要遵循国家卫生政策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要遵循这四个原则:第一,独立审查处理卫生违法案件的。第二,以事实为依据。第三,遵守法律、法规。第四、依法行政。

(三)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要求

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三个方面:第一是实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第二是为民办事高效方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三是公平公正,程序是正当的。这几个方面对于我们的执法人员就有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医学知识,还要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法规,使得卫生行政立法得以实现。

二、我们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卫生法制建设不完善

当前,重庆市卫生监督执法所依照的法律规章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虽然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引用,但是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的比较早,社会发展迅速,相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的需求,从而是的行政处罚失去了应该达到的意义。

全国的卫生监督体系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框架,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和机构设置尚未成功建设。难以体现国家卫生行政执的属性,卫生监督机构性质和监督执法主体的地位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确立。没有统一规范我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的部门、单位、人员管理等方面,也没有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甚至也没有明确人员的职责,从而造成卫生行政执法不力的形象,体现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全的问题。

(二)人民法制观念欠缺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思还很差,遇到相關事情第一时间并不是依照法律而是倾向于自力救济,这样极大地阻挠了卫生执法的进程,对于卫生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再者,因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缺失,使得他们对于我们执法人员不配合,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三)多头交叉执法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几乎所有的行政管理方面,都是涉及到了多个部门,的管理和处理。换句话讲,就是多个部门对于同一个人或者是同一件事进行了重复的管理和执法,这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负担,还极大地浪费了行政管理执法资源。而且有的时候不同的部门对于一件事的处理意见不同、沟通不畅,经常吵得不可开交,这也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工作。

(四)缺少合理的评价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评价体系长期处于一种有缺失的局面,这极大的影响了行政监督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老百姓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上级缺少对于执法人员的直接评估,不能有效的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状况,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指导,这对于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人民群众没有渠道反映相关诉求,不能及时的对执法情况做出评价。虽然这是一项长久的复杂的工程,但我们必须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监督评价体系。

三、重庆市卫生监督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因为卫生立法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导致卫生执法有着薄弱地方。现有国家卫生法律九部,卫生行政法规二十七项,卫生部门发布指导意见400余件。而卫生法律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存在着“头痛治头,脚痛药脚”的情况。在很多地区没有正式纳入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同时还在维护公务员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职业生涯,基层卫生监督部门的改革仍然留在职业上的平衡配置,它不能满足人才流动,从源头上来说更重要的是受到执法者正常运作的基础。从立法角度来看,许多重要制度尚未出台,很多配套制度相对不合理。因此,法律文件的实施和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与立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各级部门权责不清,执法,越位和错位均存在,未形成有效的综合执法,执法力度不够;现行执法力量薄弱,法律不贯彻,法律不执行,违规行为不受惩罚。强大的执法责任制,错案侦查制度,上级执法机关下级执法监督机制,执法权力不完善的投诉,执法听证,行政复议或工作质量低下,地方卫生法规,以及对条例规定的行政权力缺乏了解;需要研究对卫生法的性质,特点,作用,调整对象以及卫生法律制度的组成,立法原则和权力分配等方面的理解不足。

其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离不开政府的建设投入。许多与卫生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涉及各级财政提供卫生监督资金,随之而来的是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了对卫生监督资金的投入,但自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不仅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度不足,还有财政资金没有投入。与此同时,政策已经停止收费,我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官方费用,业务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没有专项执法经费。各部门进展缓慢。

第三、卫生监督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各地卫生监督所刚刚成立之时,大部分人员都是从原卫生防疫站等其部门支援而来,专业原本就不对口。因此,在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会存在着一些误差。最近几年来,虽然依照编制需求,又增加了一定的专业卫生监督人员,但是它的补充数还是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由于卫生监督执法单位的各方面情况,造成了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无法完成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急需增加人员来为卫生监督执法单位提供补给。再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严重缺少。导致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人均监管对象为一比几百的情况,他们不仅承担执法任务,同时还肩负着政府部门给予的各种临时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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