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你的位置: 首页 » 论文鉴赏 » 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警戒线封面

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投稿邮箱:jjxbjb@126.com
论文鉴赏

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29 阅读数:467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发展迅速。但是网络交易形式新颖,网络交易在监管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同时,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网络和食品的结合,即网络食品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文章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针对网络食品交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监管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

一、相较传统食品交易,网络食品交易具有的优点

网络食品交易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和传统食品交易有较大区别,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迅速,给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网络食品较传统食品具有便捷性的优点,但网络食品的便捷性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便捷性也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难度大于传统食品交易。因此,网络食品具有不同于传统食品的特点。

第一,交易信息和实际信息不符是其首要特点,即交易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较为常见,在网络食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严重。消费者在购物时,首先要获知商品的基本信息。在传统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通过观察和体验就可获知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喜好。但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品时,无法对网络食品进行现场体验,更无法获知网络食品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口味。网络食品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食品,在对食品进行宣传时,大多通过美化图片和刷好评来吸引消费者买单。网络食品的购买者在网上购买食品时,一般都会看其他买家的评论,若大部分买家都评论该食品较好,消费者便会购买该网络食品。但是,只有消费者收货后,才能亲身体验网络食品是否符合消费者自身需求,大多数网络食品都是图片仅供参考,卖家展示的图片和买家所收的实物差距太大。综上所述,网络食品在交易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食品安全的风险等级会加大。

第二,网络食品交易的经营者比较虚拟。传统食品交易最大特点是消费者到经营者的实体门店去购买符合自身要求的食品。这些实体门店大都是一些农贸市场、百货商店、大型连锁超市。传统食品经营者要想在门店销售食品,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获取相应的资格,工商部门会给门店经营者对应的营业执照,门店经营者在门店中会展示其营业执照等证件。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能够明确获得门店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遭受欺诈或者损害时,能够拿着食物或者相应的购物凭证向门店经营者索赔。但是,网络食品交易却不同于传统食品交易,网络食品消费者在第三方购物网站购买食品时,获取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唯一路径只有网站,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上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查是其入网销售食品的唯一标准。部分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并没有向工商行政部门备案,也并未取得生产食品和销售食品的资格和准入条件。只要第三方平台管理人员审核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就能在网上从事食品交易活动。制度漏洞的存在加剧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站上注册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食品交易。网络食品经营者使用其虚假身份在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消费者无法获知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也无法具体掌握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在网络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监督管理部门在不能确定经营者身份时,是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的,也不能对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进行保障。

二、网络交易食品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现行法律缺失

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初级阶段。传统的监督手段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方向。为了解决目前监管中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只能解决部分地域的网络商品交易问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各个地域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也不能协调配合,监督管理的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在针对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管时,虽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是,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也有很多监管阻碍。因此,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是无法全面应对网络食品安全和网络交易的危机。

(二)网络食品消费者维权难

网络食品在交易期间,网络食品交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主體范围大、交易具有虚拟性等特点。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无法对网络食品全程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者为了在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大利润,不会告知网络食品消费者食品详细情况。为了避免食品安全产生的责任,不会向网络食品消费者提供购物小票,而且网络食品运输途中又有物流行业参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举证难度较大,其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第一,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物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容易被忽略。知情权是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在购物前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有权告知商品的产地、规格、主要成分、有效期限等信息。网上购买食品时,大都只介绍食品的名称、口味、价格等信息。像产品规格、产地和有效期限等信息都无从查找。网络商品经营者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信息予以规避,在宣传介绍时都只提一些无关紧要的食品信息,这不利于保护网络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想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实体权益,应该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网络食品交易后缺少事后的维权机制。网络食品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纷争的几率大于传统食品销售。而且网络食品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较传统食品交易维权难度大。责任主体不清。网络食品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纷争的几率大于传统食品销售,而且网络食品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较传统食品交易维权难度大。网络食品在交易过程中,生产者、网络食品经营者、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快递公司和网络消费者等主体都参与其中。若销售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索赔维权路径较艰难。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很难抉择到底向哪方追究责任。而且网络食品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最终消费者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构建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建议

(一)提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立法的等级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立法除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外,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基本上是部委规章方面的立法,立法的级别较《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级别低,立法的级别太低,执法的效果相对来说较差。为了有效解决网络食品交易面临的问题,应该制定网络食品交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这能够规范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行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产生威慑力,也能推动监管者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执法的质量,推动网络食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其次,在《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大都是针对传统食品交易中食品安全的规定,很少有针对网络食品交易方面的规定,建议立法者要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特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在立法方面为监管者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推动网络食品交易的良性发展。

(二)建立有效消费者维权机制

首先,在监督部门监管到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网络食品消费者实际权益时,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实际的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网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是首要的,这样才能净化网络交易环境,推动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要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侵犯网络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明确侵权责任要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信息,规定经营者在描述食品信息时,除了公开食品的价格、名称等信息外,还要公开食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经营者的必要信息。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在网上展示虚假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为了惩罚网络食品交易者的相关违法行为,建议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实体交易的惩罚性措施,对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相应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网络食品纠纷解决机制。网络食品交易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互联网交易的跨地域性导致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很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花费较多时间和金钱的情况下放棄维权,这样更助长网络商品经营者实施猖狂的违法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网络商品交易维权机制能维护网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1] 杨建顺.论食品安全方向交流与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J].法学家,2014(01).

[2] 李治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人民论坛,2013(26).

[3] 代大鹏.经济法视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宁波大学,2014.

[4] 王藤.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8.

作者简介:刘静文(1992.07- ),女,河南息县人,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编辑整理:警戒线杂志社官方网站:www.qnyshzz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