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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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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睿
摘 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已正式施行三个月,各地公安机关将其作为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首选择。然而阻碍执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规制,持续妨碍着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务。为治理此社会乱象,以2019年5月17日广州从化交警执法事件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分析阻碍执法行为的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为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从而树立执法权威及执法公信力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执法权威;阻碍执法;社会乱象;依法履职
一、广州从化交警执法事件概述
2019年5月17日18时25分许,从化交警大队民警江某和辅警周某到达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兴园北路路段处理一宗交通事故时,发现一辆小汽车停放在马路中间,阻碍现场车辆通行,妨碍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并存在引发二次交通事故的隐患。
民警要求驾驶员何某将车辆驶离现场靠边停放,何某拒不听从指挥。因何某涉嫌车辆违停及阻碍现场事故处理,民警查验何某的相关证件。何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且不听劝阻,其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民警经口头警告无效后,依法决定将何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在此期间,何某进行抵抗,造成民警江某、辅警周某及其本人不同程度擦伤。
在处置过程中,鉴于何某女儿未成年人身份,为避免对其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民警遂停止对何某传唤。随后,何某报警称自己被交警殴打。最后,广州警方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未能至始至终做到理性平和、耐心细致做好释理释法工作并以此对涉事民(辅)警进行了严肃批判教育。
二、交警执法过程及事后处理分析
(一)对于何某的当场盘问。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从化交警江某在执法及交通事故现场管制过程中依法对具有阻碍民警执法及违章停车等违法嫌疑的何某进行盘问、检查。民警盘问程序正当,无明显过错。
(二)传唤何某至公安机关
在交警要求何某出示身份证件后,何某拒绝,并辱骂执法警察试图阻碍正常执法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某进行口头传唤,何某激烈抵抗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交警依法对执法武力等级升级,传唤决定符合法律规范,武力升级符合现实情况需求。
(三)未将何某带至公安机关
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念及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心理影响,停止了对嫌疑人何某的传唤,交警在此过程中采取了柔性的群众思维,而抛弃了刚性的法制理念。执法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政行为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刚性的法制理念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交警执法因未成年人的干预而停止执法是对法律权威性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
(四)对于民警的批判教育
从化公安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做到理性平和、耐心细致做好释理释法工作对民警进行批判教育,但根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及决定时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而从化公安不仅对阻碍民警依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何某“从轻”处置,还以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理性平和执法要求对民警进行处置,严重侵害了民警的执法权益,造成法律的不公正,违背了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制定目的,变相袒护了违法者,伤害了执法者。
三、广州从化交警执法事件反思
(一)民警执法权威的保护尚未落到实处
良法需要美治,民警执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制度及法律的保护,而制度和法律的最终执行者的正确适用是保障制度实行的关键因素,决策者若不能很好的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本质,制度的异化则是必然。盲目处理民警以自保不是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具备的优良品质,对于民警的批判教育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执法行为受到保护,不应受到任何干扰。
(二)详细规范执法标准的必要性
理性平和执法固然是体现我国良好警民关系的表现形式,但理性平和并不能适用于阻碍民警执法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当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了武力升级的适用情形,试问在进行强制的过程中如何做到理性平和,强制行为必然会对嫌疑人产生利益损害,但这种利益损害是正当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并保持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而当前尚未将民警执法中的每一项都进行严格的限制与规定,民警执法风险巨大,亟需法律的明确,而不是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指示。
(三)对于阻碍执法行为的打击不力
在从化交警執法过程中对于何某阻碍执法的行为采取强制是合法合规的,然而因未成年人在场选择放弃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培育绝不是通过对其监护人的姑息纵容所能达到的,对违法者进行正确处理即是对未成年人的表率也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必然要求。而事后从化警方对阻碍民警执法甚至有很大可能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的何某采取警告的处分,不合法,不合规,未能很好的体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策略
(一)对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零容忍”
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都必须被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纵容,阻碍执法的各种行为必须从源头加以规制,防止其愈演愈烈,遏制其发展,从而杜绝阻碍执法情况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破坏执法权威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严加规制,杜绝“息事宁人”的破坏执法权威现象。各级公安机关要贯彻落实好《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全部事项,切实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得到国家保护,而不是让民警成为领导干部的“挡箭牌”让一线民警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从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承担更低的风险。
(二)加强舆情的宣传导向
在新媒体时代,公安民警执法事件以其特殊的性质受到了社会群体的广泛关注,在每一起涉警舆情的背后体现着公民对法治的关注和期望,若是舆情冠以“未成年人下跪”这样的标题,人民就极易被错误的概念误导,先入为主的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诚然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通过断章取义及捏造标题的行为报道警察执法活动从而获取点击量的行为必须加以规制,人民警察为人民,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的必然追求,专群结合是公安必然的工作路线,网络媒体平台运用的好,可以帮助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公安机关的日常执法行为。运用的不好,“标题党”等种种只顾点击量不顾事实的错误行为易导致警民关系的对立,对警察日常执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更严重的则是导致国家形象受损,法律形象受损。
(三)抓好基层警务工作,推动执法规范化进程
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导向,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的同时减少非警务活动对于基层警力的耗费,让基层警力真正发挥在警务活动中。建设专业化民警队伍,改变“什么困难都找警察”的口袋式形象,提升民警执法规范化程度,严格依法履职,在民警普遍在镜头下进行执法的形势下实现“教科书式执法”常态化,让依法履职的刚性执法形象和维护群众利益的柔性关怀形象二者结合,塑造法治化规范形象,为捍卫民警执法权威强基固本,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从而捍卫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无穷力量
群众路线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在新时代背景下仍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警力有限而民力无穷”。治安、社区警务、禁毒、甚至刑事案件的侦破都离不开广大的人民群众,执法权威的捍卫同样依靠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信仰和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制观念的外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相信法律,全社会就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民警的执法权威自然会在人民心中得到确立。
(五)对民警错误的处分决定及时纠正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犯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亦是如此。对于民警错误的处分决定不仅变相使违法者得到保护,更侵害了民警正常的执法权益,对错误的处分决定及时纠正不仅是对执法权威的树立,更是对一线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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