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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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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新时代大学生纠纷形成与防控


发布时间:2020-03-18 阅读数:362

摘 要:大学生纠纷作为高校管理的核心议题之一,既包括大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既包括法律纠纷,也包括非法律纠纷。现今,大学生纠纷频发,其复杂性与多元性增加了实质化解纠纷的难度。究其原因,在于教育模式的转变、立法层面的阙漏、高校理念的落后以及大学生自身的心理因素。倘若纠纷不能被及时、有效的实质性化解,必然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之培养。在纠纷预防与控制制度方面,应当构建一个“三元一体”的过滤机制。具体而言,通过大学生自身能力的提升,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中;通过高校的管理与服务,将纠纷及时化解,避免纠纷升级;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与加强司法审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最终保障。

关键词:大学生纠纷;市场化;防控;过滤机制

一、新时代大学生纠纷现状及类型

建国初期,我国高校采用的是统一管理模式,在高校强权的背景下,无论是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还是大学生彼此间的纠纷,都被“忍而不语”。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步入二十一世纪,我国高等教育的人数及质量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加之新时代民主思想的普及,大学生的三观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自由、平等、权利等意识显著增强。虽然在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旧占据主流地位,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功利主义思想。上述种种因素,导致大学生纠纷现象频发。较之传统纠纷形式而言,新时代大学生纠纷呈现出一些全新的特点:一是行为的极端性。较之社会纠纷而言,引发大学生纠纷的问题相对弱化,很多纠纷往往是“口舌之争”。二是纠纷的专业性。大学生纠纷的专业性与一般纠纷中的专业性不同,这种“专业性”并不一定是基于专业知识,很多都是基于学校这个专业的地域,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其中涉及田永的行为是违纪还是作弊、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学校是否通过默示的方式恢复了其学籍等 等问题,具有鲜明的高校专业特色。

大学生纠纷繁多而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纠纷进行不同的分类,这有助于把握纠纷的实质,并为纠纷的化解提供助益。

大学生之间纠纷与大学生和高校之间纠纷:具体而言,一是大学生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是大学生纠纷最为常见的类型,它贯穿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通常都是些“琐碎小事”,纠纷的影响程度较弱。二是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较之大学生之间的纠纷而言,此类纠纷的影响程度较高,通常表现为毕业证与学位证纠纷、违规违纪处罚纠纷、受教育权纠纷等等,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开除学 籍,对大学生影响较大。

法律纠纷与非法律纠纷:根据纠纷是否涉及到法律调整,可以将大学生纠纷分为法律纠纷与非法律纠纷。前者常见的表现形式如恋爱纠纷、生活琐事纠纷等等,并不涉及到法律的调整。? ?而后者,又可以细化为宪法纠纷,如教育权纠纷、言论自由纠纷等;行政法纠纷, 如拒绝办法学历、学位证书纠纷等;刑法纠纷,如因采取杀人、投毒等方式解决或制造纠纷等等。

二、新时代大学生纠纷原因探析

新时代大学生纠纷频发的原因有很多,若以高校作为一个主体,可分为外在原因与内部原因。

(一)教育模式的“市场化”趋向

建国初期,国家对于高校采取绝对的管理模式,高校的经费、学生的工作等各 个方面都由国家统一调配。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模式发生了变化,高等体育在普遍化的同时,收费模式也逐渐兴起,民办高校的出现更是使其具有浓厚的“市场属性”。交纳高额学费的学生期望值,与高校师资、设施等条件难以满足学生需求的现实矛盾,构成了大学生纠纷的诱因。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与高校有关的法律法规,但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规定并不能实质化解纠纷,甚至高校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被侵犯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没有统一的受理依据。这就导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是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是根据纠纷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诉讼模式都是存在疑问的。

(二)新时代大学生纠纷产生的内部原因

大学生纠纷频发固然有外在因素,但究其本质,是其内部,即高校與大学生自身存在较大的问题,这才是最本质、最核心的原因。

尽管我国一直强调国家为人民服务,但是高校并没有把自己当成是一个服务者,而是将自己视为一个握有强权的管理者,并没有尊重并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就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而言,高校往往直接采取惩处措施,根本不听学生的意见。对高校而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容。不给学生辩解机会,这无疑与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原则相违背。此外,高校的管理者过于追求学校的排名、业绩等外在因素,而忽略了校内文明、和谐文化环境的构建。

加之大学生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三观,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导致心理畸形,思想偏激,甚而引发纠纷。

三、新时代大学生纠纷防控机制之完善

倘若无法良好地防控大学生纠纷,必然会影响大学校园的和谐环境,从而制约高校人才的培养。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纠纷预防与控制机制,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要求是,在过滤机制的统治下,通过大学生自身能力的提升,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中;通过高校的管理与服务,将纠纷及时化解,避免纠纷升级;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与加强司法审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最终保障。

(一)健全教育体系,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纠纷行为的产生往往起源于不良心理。很多大学生纠纷,尤其是大学生之间的纠纷,都是以个人的负面情绪为起点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及时消解大学生的不良情绪,避免负面情绪的累计,是从根源上化解纠纷的因应之策。为此,应当在大学生教育的过程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实,在现有教育体系中,已经包含了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只是这些可能得内容过于僵化,没有办法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与心理健康的水平之关键在于如何将现有教育体系从应然向实然转化。

(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跟进司法审查技术

依法办学是高校运行的基础与核心所在。完善的规则体系是构建法治化的学生管理体系的基石。由此观之,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大学生纠纷防控机制的运行提供制度支持迫切而必要,既需要明确高校的管理界限,也要使高校的权力运行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司法审查方面,我们要注意到,大学生纠纷与很多社会纠纷不同,它大多是在校园这一相对安谧的环境中产生的,从影响程度来看,往往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涉及到行政法或刑法等法律部门,笔者是不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但是,对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便体现了出来。在这里,需要妥善处理司法审查的介入边界问题,一方面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避免高校成为违法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又要尊重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司法的过度介入。为此,可以根据高校决定对学生的影响程度进行类型化处理:对于开除学籍等嚴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警告等轻微的行为,则最大程度上尊重高校的自我判断,将其排除于诉讼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上海一大学生因恋爱纠纷 先泼酸再捅杀前女友被捕[DB/OL].腾讯网,https://new.qq.com/cmsn/20160725/20160725032505,2019-04-12.

[2] 中国法院网[D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24355.shtml.

[3] 王秀彦.大学章程视野下的高校校方与学生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02):2.

[4] 申素平,陈瑶.美国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及纠纷解决机制探究——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15(11):74.

[5] 参见人民网[D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103/c416126-29742944.html,2019-04-12.

[6] 马焕灵,冯景波.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发生机制辨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0(09):55.

[7] 李志清.高校学生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J].当代青年研究,2015(06):71.

[8] 杨雪冰.构筑化解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完善机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4):94.

[9] 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却拥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具有相当浓厚的行政职权特性。

作者简介:郭帅(1992.07- ),男,辽宁抚顺人,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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