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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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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人权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通过司法保障人权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人权司法保障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尽管多年来,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得到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在指出问题基础上分析解决之道,拟为中国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建设
从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日益提升。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人权保障成为了公民共同的基本权利诉求。
一、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曾说过,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权的实现程度往往取决于一国的保障体系,在众多保障方式中,司法途径因其具有的天然优势变得特殊而关键。
(一)人权司法保障的含义
基于对人权含义的不同理解,不同学者对人权司法保障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认为人权司法保障是当人权受到侵犯后采取的权利救济措施,无救济无权利。有的学者则主张,人权司法保障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实上,被害人在权利遭受侵害后寻求救济理所应当,这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公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由此,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司法程序本身的救济功能,二是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
(二)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性
司法活动具有独立性,人权保障的真实性通过司法独立性得以彰显,人民法院上下级的监督关系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了领导关系带来的不当干涉。尤纳斯·格日马顿曾指出:“法院的中立和独立是法律消费者的一项人权。”不管是程序权利还是实体权利,司法独立都为权利的落实创造了可能性。
司法活動还具有程序性与救济性。司法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行使职权,不可肆意妄为。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增强了人权保障的时效性,权利的救济讲求时效,另一方面,司法活动的救济性也确保了人权保障的实效性。
(三)人权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1)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价值内在驱动的体现。
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体现了司法价值观的不同维度,但三者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共同指向人权保障的终极导向。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拥有清廉无私的品格,而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只有三者相互支撑与配合,人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才能实现。
(2)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提升社会文明的必然路径。
司法活动中,说理以期达到逻辑自洽带来的是对法律事实的重现与提炼,类型化的纠纷处理最终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有效提升社会文明。
(3)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和国家治理的应然状态,寻求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人权是否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人权司法保障的必要性由此可见。
二、当前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尽管人权司法保障的必要性被广泛认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当前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1)司法机关权责划分不清
在我国,司法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司法救济具有终局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并未得到彻底贯彻和落实,行政权力干涉审判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违背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更造成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二次伤害,是对人权保障的背离。
(2)权利救济方式不清晰
尽管司法程序是对权利的救济,但仍需当事人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让一些当事人不愿选择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利用互联网施加舆论压力,暴力式维权、自虐式维权,各种极端的维权方式屡见不鲜。权利救济方式的不清晰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3)传统观念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权司法保障的彻底实施
现实生活中,我国一度存在为了追求办案效率与结果,牺牲程序正义的情况。传统观念影响下,侦查人员带着结论找证据,审判人员未审先判的情况无疑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严重侵犯。枉顾案件事实,遵循“锤杵之下,何求不得”的办案逻辑限制了人权司法保障的彻底实施。
(二)人权司法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行政权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最为主要的特征之一,强调的是内外部的双重独立。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应受上级、其他法官的不当干涉,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并未完全脱离地方,机构设置行政化色彩仍然存在,行政权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影响。
(2)传统诉讼观念的阻碍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厌讼心理,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即便发生诉讼,我国历史背景影响下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等诉讼观念也不利于人权的司法保障。
(3)司法救济的实效性被质疑
冤假错案的不时发生消磨了司法保障的公信力,司法救济的实效性被质疑,公众更倾向维权成本低,程序简单的信访。极端维权方式也营造出“只要博得社会足够关注,纠纷就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舆论氛围。公众对司法实效性的质疑直接影响其权利救济方式的选择,司法保障方式难以发挥作用。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对策
(一)全面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理念
因为打击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严惩犯罪一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原则。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现实的客观转变,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被逐渐认知。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威慑,又要对民众产生教育、指引,使犯罪之人罪有应得,无罪之人免于侵害,这样才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原则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
(二)优化司法组织结构
首先,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应脱离地方,消除司法机关在各方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防止出现工作受行政权干涉的局面,避免地方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的可能性。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行为严惩不贷,彻底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的非法干涉。
其次,在法院系统内部人员设置上 “去行政化”,只有切实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公平与正义,树立法律权威,保护法治建设果实。
(三)完善人权诉讼机制
人权司法保障首要的即保障诉权,诉权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所确认的重要保障性人权,必须在宪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以诉权的彻底性为基点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人权司法保障的缺失应当从立法开始弥补,建立专门的人权司法保障机构,构建人权诉讼机制。
(四)强调诉求表达的合法与理性
权利救济方式的不清晰源于对法律权威的轻视,信访不信法的现状不仅要求提升法律公信力,也要求以司法终结涉诉信访。实际上,信访与审级救济制度的设立是相互竞争的关系,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冤假错案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纠正,不少当事人选择信访以期启动再审,但再审的频繁启动有损司法公信力。为破解此局面,应发挥二审的纠错作用,强化信访制度的司法引导,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四、结语
法治中国建设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深层次、全方位的,涵盖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完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目标与方向。政治文明、社会昌盛、人民安居乐业是建立在权利保障高度发达、人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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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诗(1995- ),女,四川江油人,西華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