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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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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大学生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21 阅读数:473

摘 要: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各类突发事件,高校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自然也不能避免。大学生更是一个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庞大在于在校大学生人数众多,特殊在于,大学生大多是即将成年或是刚成年,个人意识较强,同时权利意识也显著增强,这就导致大学生纠纷不断,如何解决大学生纠纷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大学生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纠纷产生原因、大学生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及现状、大学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及大学生纠纷解决的完善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关键词:纠纷机制;调节;解决

一、大学生纠纷的产生原因及主要类型

(一)按纠纷的主体划分

按纠纷主体可以分为同学纠纷,师生纠纷,以及学校与学生间的纠纷。纠纷一般产生的原因也各有不同,同学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大学生纠纷类型,日常生活中的恋爱、生活习惯的差异、各民族不同的民族信仰等都会引起纠纷;师生纠纷以及学校与学生间的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多在于管理與被管理间的矛盾。

(二)按纠纷的内容划分

按纠纷内容可以分为生活纠纷和管理纠纷。这两种类型的纠纷都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生活纠纷主要是以学生间产生的纠纷为主;管理纠纷大多指向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校。由于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不愿意受到传统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桎梏,这就与高校传统的管理方式相悖,两者间的纠纷也就随之产生。

(三)大学生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现状

(1)辅导员调解制度

辅导员是学生工作中的主力军,是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接触最多也最为熟悉的人,因此辅导员既能对学生间发生冲突有一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更能在学生间、师生间发生冲突时及时化解。但是辅导员调节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足。比如,辅导员工作本身就很繁杂,工作量大,要处理学生之间及学院的很多事情所以在遇到学生纠纷时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彻底解决问题。

(2)教育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项与学生联系密切的权利救济制度,也是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的首要纠纷解决机制,当学生对于学校(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是认为学校、教师没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时就可以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请求再次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主要优点是解决问题的范围较广,存在的不足。主要是不完善以及各项规范很抽象,且学生提出申诉时受理机关不明确,找到受理机关也不能及时给出申诉后的结果。

(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也是一种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但由于我国对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的定性,导致了发生纠纷时是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不明确性,同时,现行的法律将教育纠纷排除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由此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种司法不宜干涉学校内部行为的后果。

由上可以发现,虽然大学生纠纷的解决途径较多,但事实上都没有起到很好的解决纠纷的效果,同时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二、大学生纠纷解决的不足

(一)随意性

在解决大学生纠纷时无论是采取哪种解决方式,都存在着这一问题,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没有对纠纷有正确的认识、定性,且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在解决纠纷时多以主观定断,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当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首要选择的是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威严性。

(二)非彻底性

纠纷解决中的另一大不足在于纠纷解决的非彻底性。首先表现为在解决学生间纠纷时仅从表面加以调节,处理时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因此纠纷极易复发甚至于发酵恶化;对于师生间的矛盾大多是将老师置于弱势地位,师生发生纠纷时多以训诫学生等方式来处理,致使学生多有抵触情绪;对于学生与高校间的矛盾,学校一般主动将自身置于大家长地位,与学生地位的不平等极易导致学生过激情绪,无法平等处理纠纷。

(三)低效率性

纠纷调节的低效率性主要体现在由于没有确定的纠纷解决机构且纠纷解决机构设置的非专业性、临时性造成的信息的滞后性,当出现纠纷时,无法及时进行调节,同时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网络的发达性会使得纠纷容易迅速发酵和扩大,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当出现纠纷时必须及时、迅速、高校的解决。

(四)缺乏技巧性

纠纷的解决工作多由辅导员来完成,辅导员无论是从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方面还是从维护高校和谐稳定方面都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辅导员肩负着双重重担,以至于辅导员在调解纠纷时主要以和平解决方式为主,由此导致学生对于调解结果的不满,同时由于辅导员多没有接受调解技能的培训,导致在调解工作中缺乏技巧性,使得矛盾得不到更好解决甚至出现加剧矛盾的情况。

(五)缺乏针对性

对于大学生纠纷的调解机制的主要方式就是辅导员、班主任、院系领导等进行思想教育或是协调,对于纠纷的解决缺乏针对性,由于大学生纠纷类型多样,上述方式对于解决学生间的纠纷以及师生间的纠纷还能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但同时导致学生与高校间纠纷解决出现空缺,这种调解的方式对于学生与高校间发生的纠纷基本上达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对纠纷缺乏针对性导致了纠纷解决机制的空缺,部分纠纷得不到解决。

三、大学生纠纷解决的完善

(一)建构以非诉讼的校园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设立各种反映平台。该措施主要可以在学校与学生间建立更多沟通渠道,对于管理中的矛盾可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建立良好的事前预防机制,而不仅仅是时候的解决措施,将纠纷扼杀于摇篮中,从而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2)建立完善学生自治平台。学生自治组织有利于学生间纠纷的解决,对于学生间的交流、师生间的沟通、学生于学校的协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对于纠纷的解决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学生自治组织能避免信息的滞后性带来的纠纷发酵,同时也能为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分担,从而使得纠纷能得到更彻底的解决。

(二)完善诉讼制的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制的大学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针对学生与高校间的纠纷,但由于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缺乏了解的途径,导致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少之又少,因此应当在校园内建立起学生对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意识,主要可以依靠法学院成立咨询平台,为学生普及相关方面知识,同时法学院师生可组织相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三)教育调解制度

在“大调解”趋势日益明朗的大背景下,顺势而为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若能在最大限度内的发挥出调解的益处,大学生纠纷的解决则会有效率且有质量的得以解决。此种制度综合了两者的优点,是一种“折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可以让调解的效率性发挥出来,也能将诉讼的强制力表现出来。此制度具体来看就是在学校建立调解委员会,当发生纠纷时,调解委员会则会扮演法官的角色,如果能够进行和解则会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进行审查和备案,而且这种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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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文章为多民族高校学生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YCX19055.

作者简介:郭帅(1992.07- ),男,辽宁抚顺人,北方民族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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