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为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社期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小编对引用和借鉴其他人的学术期刊的规定进行汇总对原有引文注释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 注释体例及标注位置
文献引证方式采用注释体例。
注释放置于当页下(脚注)。注释序号用①,②,③……标识,每页单独排序。正文中的注释序号统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时候也可能是词或词组)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
二 、注释的标注格式
(一)非连续出版物
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责任方式为著时,“著”可省略,其他责任方式不可省略。
引用翻译著作时,将译者作为第二责任者置于文献题名之后。
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宁全集》等经典著作应使用最新版本。
示例:
赵景深:《文坛忆旧》,上海:北新书局,1948年,第43页。
谢兴尧整理:《荣庆日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75页。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页。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1-12页。
金冲及主编:《周恩来传》,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9页。 佚名:《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五十七种》上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8年,第56页。
狄葆贤:《平等阁笔记》,上海:有正书局,[出版时间不详],第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页。
2.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文集责任者与析出文献责任者相同时,可省去文集责任者。
示例:
杜威·佛克马:《走向新世界主义》,王宁、薛晓源编:《全球化与后殖民批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47-266页。
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鲁迅全集》第9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325页。
唐振常:《师承与变法》,《识史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5页。
3.著作、文集的序言、引论、前言、后记
(1)序言、前言作者与著作、文集责任者相同。
示例: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序言”,第1页。
(2)序言有单独的标题,可作为析出文献来标注。
示例: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增补本),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第2页。
黄仁宇:《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中文版自序》,《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页。
(3)责任者层次关系复杂时,可以通过叙述表明对序言的引证。为了表述紧凑和语气连贯,责任者与文献题名之间的冒号可省去,出版信息可括注起来。
示例:
见戴逸为北京市宣武区档案馆编、王灿炽纂《北京安徽会馆志稿》(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所作的序,第2页。
4.古籍
(1)刻本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篇名、部类)(选项)/版本、页码。
部类名及篇名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原序号仍用汉字数字,下同。页码应注明a、b面。
示例: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第9页a。
(2)点校本、整理本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篇名、部类(选项)/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可在出版时间后注明“标点本”“整理本”。
示例:
毛祥麟:《墨余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5页。
(3)影印本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篇名、部类(选项)/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影印)页码。可在出版时间后注明“影印本”。为便于读者查找,缩印的古籍,引用页码还可标明上、中、下栏(选项)。
示例:
杨钟羲:《雪桥诗话续集》卷5,沈阳:辽沈书社,1991年影印本,上册,第461页下栏。
《太平御览》卷690《服章部七》引《魏台访议》,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册,第3080页下栏。
(4)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卷次/丛书项(选项,丛书名用书名号)/版本或出版信息/页码。
示例:
管志道:《答屠仪部赤水丈书》,《续问辨牍》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子部,第88册,第73页。
(5)地方志
唐宋时期的地方志多系私人著作,可标注作者;明清以后的地方志一般不标注作者,书名其前冠以修纂成书时的年代(年号);民国地方志,在书名前冠加“民国”二字。新影印(缩印)的地方志可采用新页码。
示例:
乾隆《嘉定县志》卷12《风俗》,第7页b。
民国《上海县续志》卷1《疆域》,第10页b。
万历《广东通志》卷15《郡县志二·广州府·城池》,《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影印本,第42册,第367页。
(6)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不标注作者,如《论语》、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全唐文》、《册府元龟》、《清实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陶渊明集》等。
示例:
《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233页。
《方苞集》卷6《答程夔州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标点本,上册,第166页。
(7)编年体典籍,如需要,可注出文字所属之年月甲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