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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CN 22-14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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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论文的注释,《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认为“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必要”是其关键。但这只是着眼于内容方面的要求,属于注释什么的问题;还应该着眼于技术层面的要求,探讨如何注释的问题。回答如何注释的关键是“适度”.只有将“必要性”与“适度性”有机结合的注释,才是高质量的注释。
由于对学术论文注释的必要性与适度性,缺乏明确的认识,存在一些困惑,所以导致许多择注不当、释注不妥的错误。
一、注释的“必要性”辨析。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解释,“必要”是“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意思。“必要性”回答了为什么要注释的问题。凡能扫除读者阅读障碍的注释,凡能提高学术信度或深度的注释,才是必要的注释。实现“必要性”的方法是在注释中释疑与说明,举证与申说。
仅以概念注释为例,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读者只有明确了概念,才能在阅读思维中形成判断和推理。例如何新的《典型理论的几点探讨》中说:“为了避免陷入语义分歧的迷丛,从而引致培根所谓‘市场式’的辩论。”
注释对“市场式”辩论作注:“英国近代着名哲学家培根认为,由于语义不明确以致误用而引起的争论,是‘市场’上讨价还价式争论。”这一注释说明了“市场式”辩论概念的来源并对其内涵作出解释。这是释疑性注释。
概念注释应遵从必要性原则,慎选被注项。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择疑而注,选择那些读者感到陌生的、会产生疑问的概念作注;二是排斥常识,即对大家熟知的常识性概念不宜作注。当然,概念在科研中有着动态发展的过程,某些概念刚进入科研领域时,人们会感到陌生,有注释的必要;可是经过一段时间,这些概念被广泛运用,被学界熟知,变为常识,就不必再注释了。
熊十力谈及读书之要:“每读一次,于所未详,必谨缺疑,而无放失。缺疑者,其疑问常在心头,故乃触处求解。若所不知,即便放失,则终其身为盲人矣。”
那么,为学术论文作注时,也要为读者作些考虑,精思而善疑。针对读者“于所未详,必谨缺疑”之处作注“而无放失”.
渊博睿智的钱钟书非常重视学术论文的注释。仅以他的《七缀集》为例,该书7篇论文,每篇都有注释。
该书在编排体例上用“注”,将现在的注释与参考文献放在一起。如果除开其中的参考文献,注释的数量是:《中国诗与中国画》12条,《读<拉奥孔>》16条,《通感》7条,《林纾的翻译》55条,《诗可以怨》12条,《汉译第一首英语诗<人生颂>及有关二三事》27条,《一节历史掌故、一个宗教寓言、一篇小说》5条。读了这些注释,不得不由衷惊叹钱先生倾注的大量心血。这些注释既能针对读者解惑益智,又能辅佐正文,彰显学术。
然而,有些学者选择注释项时比较随意,往往不明上述要求。如《社会转型时期“二代犯罪”现象的法律解读》(《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引言中说:“近年,全国各地发生了一系列备受瞩目的‘二代犯罪’事件。”作者对此作注:“诸多同类事件,在网络媒体中多有报道,不胜枚举。”注释没有针对被注项提供新的信息,完全是句空话、废话。这就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犯了无疑而注的错误。
再如《兵团哈萨克族牧民定居问题分析》(《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正文在论述新疆建设兵团哈萨克族牧民定居后出现的问题时,说存在经济方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于是作者对“多米诺骨牌效应”这一常识性概念加以注释,其实大可不必。
又如该期刊同期的《经济与社会视角下的新疆高校贫困生分布状况探析》一文对“北疆”“南疆”“东疆”“新疆建设兵团”也分别作注。对这些一般人都能知晓的名词作注,确实多此一举。这样作注不仅不能提升论文的学术水准,反而降低了学术论文的档次。
排斥常识、择疑而注,还要注意概念的跨学科现象。甲学科领域的学者认为是常识性的词语,乙学科领域的学者往往感到陌生。所以作注时要看准论文的目标读者。如“余色干扰现象”一语,本是绘画色彩学概念,对于从事美术研究的学者来说是常识,而对于从事文学研究的学者来说是陌生的。所以刘正国在一篇研究诗歌色彩美学的文章中,就对“余色干扰现象”作出解释,说“余色干扰现象是指后见色彩受到先见色彩影响发生视觉变化的现象”.
如绘画中认为青与紫、黄与白由于明度的接近,颜色易混,不能相接并用,可是诗歌中青紫并立、黄白肩随的例子比比皆是。如“秋兰兮青青,绿叶兮紫茎”(《楚辞·九歌·少司命》),“桃花细逐杨花落,黄鸟时兼白鸟飞”(杜甫《曲江对酒》)。因绘画与诗歌给人的感受不同。前者诉之于视觉,会有余色干扰;后者诉之于想象,不会余色干扰。
由此可见,以他山之石攻玉,借用跨学科领域的概念时需作必要的注释,否则相关的论述难以明晰。
二、注释的“适度性”辨析。
“度”是个哲学概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2页)说,度“是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或某种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本文在引言中曾说,注释的适度性是注释技术层面的要求,是研究怎么注释的问题。干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的问题,医生的过度治疗会适得其反,给病人造成伤害,注释亦然。
学术论文的注释有其特殊性,是作者自注,与那些替别人作注的注释不同。替人作注,称为“他注”,一般只要释疑即可;而学术论文的注释在自注中总是潜藏着作者的自我意识,有些作者往往会在正文中言之不足时,注释中继言之,或举证,或申说,以增强论文的信度与深度。如何举证?如何申说?这就有个“适度性”问题。举证注释可为被注项的观点提供逻辑支持,举证方式很多,或用文献资料举证,或用考据手段举证,或用学术成果举证,或用实存事例举证。申说是指在注释中对被注项涉及的问题作必要的拓展,这是深入探索的需要。举证与申说“度”的把握以“必要性”为前提。
如钱钟书《林纾的翻译》说林纾在翻译时“认为原文美中不足,这里补充一下,那里润饰一下,因而语言更具体,情景更活泼,整个描述笔酣墨饱。不由我们不联想起他崇拜的司马迁《史记》里对过去记述的润色或增饰”.
注释针对最后一句列举资料证明司马迁的增饰手法:如《孔子世家》写夹谷之会一节是根据定公十年《谷梁传》文来的,但那些生动、具体的细节,像“旍旄羽袚,矛戟剑拨,鼓噪而至”“举袂而言”“左右视”等,都出于司马迁的增饰。
这一注释紧扣被注项作适度的举证注释。既有文献史料的具体章节,又有《史记》写作的若干例子,都是点到即止,不作铺张。读者自可循着注释的指引,作深度阅读。之后,转头对读正文,便可体会到林纾翻译所用的增饰方法,有其渊源。举证注释要遵从适度性原则,注意繁简适度,尤其要避免堆砌材料、过度注释。
钱钟书《林纾的翻译》正文的被注项是“林纾的翻译所起‘媒’作用,已经是文学史公认的事实”.注释曰:在评述到林纾翻译的书籍和文章里,寒光《林琴南》和郑振铎先生《中国文学研究》下册《林琴南先生》都很有参考价值。这里不再重复。
这一注释只列举与被注项相关的文献资料,至于资料的具体内容就不再细说了。将这种注释方式称为略注;如果进而介绍资料的具体内容则为详注。例如谭忠诚《郭店儒简的重“情”论》正文指出“郭店儒简以《性自命出》篇为代表的重‘情’说,其与孔子之一贯尚质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
注释中将文献依据的篇名、出处以及与被注项相关的具体材料逐一作了介绍:
关于“情”与孔子之“仁”的这层关系另可参见港台新儒家唐君毅着《中国哲学原论·原道篇》。着中唐先生说:“孔子此答仲弓问仁,而以‘出门如见大宾 ,使民如承大祭’为言;则是谓仁之见如政,必表现为对人民有一至礼极敬之情。”据此亦有学者认为,唐先生的这种诠释是“强调情方为仁的实质”或“情为仁的实质,不由礼的制约而生”.
再追问一下:上述两则注释的详略依据何在?依据是注释与其语境的关系。其实,每一注释都面临着语境问题。如注释内容与学界研究状况的关系,注释内容与所写论文的主从关系,以及注释内容与目标读者的生熟关系。凡该文重点论及的问题,且为读者不好搜索的可详注;凡非重点论述的问题,且为读者容易搜索的则可略注。钱钟书《林纾的翻译》全文对林纾翻译的特点、功过、优劣、得失作出了评价。而林译的“媒”作用不是该文论述的重点,或者说文中对林译“媒”作用的论述只是导入下文拓展的引子。阐释林译的特点,如改笔过火、对原作的删节、增饰、讹错以及语言的特色,前期的灵动与后期的钝拙等等,才是其重点。所以对林译的“媒”作用只略加说明。要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则可根据注释阅读所提供的资料。
由此可见,钱钟书用略注的方法,而不过度注释是恰如其分的。而谭忠诚《郭店儒简的重“情”论》采用详注的方法也是恰当的,理由有两点:其一,从内容上说,被注项是该文论述的重点。该文通过将郭店儒简“情与文相对待为义”与孔子“文质彬彬”的对照式考察,揭示出《性自命出》篇的“情”,实际上源自孔子“尚质”的传统,是孔子“仁”学中侧重于人心内在真性情的流露。其二,从读者的需要上说,《中国哲学原论·原道篇》篇幅很长,读者若要从中找到表现孔子尚“质”的言论,仿佛大海捞针。为方便读者起见,作者在注释中选择主要言论,作简明扼要的摘录。谭忠诚不是囫囵吞枣式的堆砌资料,所以不能视为过度注释。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学术界过度注释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写得较好的论文也容易出现这种错误。
如《尼采与海德格尔对虚无主义理解的差异》被注项说国内有些学者已经指出海德格尔哲学是一种“主体性形而上学”.注释中则用去760字不厌其烦、不分巨细地列举了邓晓芒的几篇文章,并引用了大量有关论述的文字,还有俞吾金的大段话语。笔者以为,这一注释中的引文存在过度现象,作者应该针对读者需要,花一番筛汰功夫,撮其要者而注之。
又如《论“文德”:文学“中国梦”的核心精神》文章说:“文之德,用现代文艺理论的话来说,就是文学的本质和特征。对这个问题,今天有种种回答,诸如:‘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文学是作家思想情感的抒发‘’文学是以语言为材料的一种审美创造‘等等。这些当然是不错的,在中国古代文论中也都能找到类似的说法。”姑且不论上述判断、对接是否正确,仅以注释而言,就存在问题。作者对“中国古代文论中也都能找到类似的说法”一语作注,摘录了大量的古代文论资料:《乐记》云“乐者,乐也,其本在人心感于物也”;陆机《文赋》云“诗缘情而绮靡”;萧绎《金楼子·立言篇》曰“至如文者,唯须绮縠纷披、宫徵靡曼、唇吻遒会,情灵摇荡”.
如果不加节制,还可摘录大量资料。再读正文,发现作者承接上文又引用了《尚书·尧典》的诗言志说,刘勰的“发愤着书”“风雅之兴、志思蓄愤”,韩愈的“不平则鸣”,李贽的“夺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等等。正文中的这些材料与注释中的文献大同小异。我们读了正文再读注释,就会觉得注释只会给人以叠床架屋、重复累赘之感,这也是注释的适度性问题没把握好。
再如《略论行政救助中的辅助性原则》对文中“如一些国家应对接受救助的人增加工作要求的基本理论为’无责任即无权利‘”一语作注时,介绍了美国及英国的社会救助政策,尤其是英国对4类人员救助的政策,转引了别人发表在《中国民政》上的内容,长达600多字,这就显得有些过度。作者完全可以学习,钱钟书注释“林纾的翻译所起’媒‘作用”的办法,对英美社会救助政策略作说明,并推荐相关资料让读者去查阅。
以上3例在过度注释方面各有其代表性,作注时或不加筛选地堆砌资料,或大量列举与正文论述相重的资料,或大量引用文件。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胪举反例,是为了引起大家对过度注释问题的高度关注,也希望学界对注释的适度性问题作深入研讨。
综上所论,学术论文的注释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注释与正文是血缘关系、主从关系。一篇论文可以有注释,也可以没有,这完全取决于“必要性”.如果一旦作注,就应注必释疑、注必称文、注必适度。高质量的注释能为学术论文锦上添花,增色出彩。从上文所列反例中可以看出,那些误注既有作者之惑,也有编辑之惑。提高学术论文注释质量,不仅是作者的责任,编辑也责无旁贷。恐怕有些编辑在审编论文时,往往只注意注释在形式方面的编排规范要求,其余则照单全收,而对注释必要性与适度性问题的推敲与把关不太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