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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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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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压舱石,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中具有减压阀的作用,任何理性的统治者皆不敢等闲视之。清代作为传统中国法的集大成者,在历史积淀中继往拓新,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正义标准。
司法正义的形式要件是情法合符
在清代的司法裁判中,情法合符是正义实现最基本的形式要件,其实质是寻求事实与法律的完全对应关系。虽然就一般经验而言,司法裁判就是使事实与法律对号入座的过程,但是,由于清代立法思维的线性化,这个过程显得尤具直观性。清代法律渊源的主体是律和例,律是纲目,例则是对律的具体化。因为在司法过程中过分追求情法合符的吻合性,在有例则不用律的原则下,例就会不可遏止地进行同质性分化,在时间、空间、数量、主体、手段等方面不断追求精细化,以无止境地追求情法合符的精细度。
在时间上,如白昼抢夺、夜无故入人之家、强盗五更早起在路等,皆构成独立罪名。这就使本属同类的罪名不断分化,且在理论上无限可分。在空间上,同一强盗行为,黔楚两省为盗、江洋为盗分别成罪;同一科敛行为,云贵两广、苗蛮黎僮等地,各有专条。在数量上,如监守自盗,一两直至四十两,数差至纤至悉,皆有定规;同为杀人,杀一家三人,则独立成罪。在主体上,同样是殴打伤人,却有殴伤业师、奴婢殴家长、妻妾殴夫、同姓亲属相殴、殴祖父母父母、殴妻前夫之子、妻妾殴故夫父母、良贱相殴等各种独立罪名。同一行为与差序主体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交织出错综复杂的罪名谱系,令人叹为观止。在犯罪手段上也是如此,同一谋杀行为,就有造畜蛊毒杀人、采生折割人、屏去人服食等各种类别。
清代的立法模式,使每一个具体罪名的刑罚皆连带地量化确定,形成了罪刑一体化的规则构造。也就是说,罪名确定即意味着刑罚确定,其间没有幅度和弹性,排除了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的可能性。因此,清代司法裁判的主题就是在精细化的规则中寻求最恰当的罪名。虽然这种模式难免刻板化的形式主义,也极易造成事实与法律的供需矛盾,但是,精细化的立法对统一裁判和控制法官滥权还是卓有成效的。如果对这些经验进行去芜取精和理论建构,对于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当代意义,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