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2019年12月24日,本版与读者分享了过去一年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学、历史学关注的争鸣热点。新年伊始,本期推出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三个学科2019年所关注争鸣话题的概要总结,以飨读者。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致敬学术,致敬真理,致敬伟大新时代!期望各位专家读者一如既往地支持“争鸣”版,为发展和繁荣当代中国学术贡献更多思想精华。
经济学
2019年,中国经济坚持稳中求进,保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经济学界以中国经济实践和世界经济发展为基础,围绕“减贫的实验性做法” “数字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等问题热议不断。
减贫的实验性做法
201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通过实验方法研究贫困问题的阿比吉特·班纳吉、艾丝特·杜芙若和迈克尔·克雷默三位经济学家。减贫的实验性做法是否是解决贫困本质和实现发展经济学创新的有力工具,引起学界热议。
一种观点肯定了实地实验和机制设计方法有利于将贫困问题研究科学化。三位诺奖得主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将发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从宏观层面转向微观层面,将减贫这一“大问题”分解成个人或者群体层面上的微观 “小问题”进行研究,这样可以更好地发现贫困背后的具体作用机制,有利于提出一些小而可行的政策建议(易红梅:《减少全球贫困的实验性方法——201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贡献与评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9年第12期)。同时通过实地实验和机制设计方法来探寻贫困原因,从微观视角提出改善贫困者教育、健康和收入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贫困问题的理解(聂常虹、陈彤:《贫困与反贫困:2019年度诺贝尔经济科学奖获奖工作评述》,《管理评论》2019年第10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实地实验和机制设计方法研究贫困问题,使得发展经济学研究的视野过于狭窄,发展经济学应该回归和重视经济发展机制的研究(李宝良、郭其友:《因果关系的实地实验与新实证发展经济学的贫困治理之道——201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主要经济理论贡献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19年第11期)。因此,有学者认为近年来中国在减贫实践中作出巨大贡献,中国治理贫困的方案超越了实地实验和机制设计方法的局限性,在贫困问题和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应跳出西方传统理论和认知来看待中国的减贫经验,发展更具有当代意义的反贫困理论(周文、冯文韬:《贫困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减贫实践的中国贡献》,《财经问题研究》2019年第2期)。
数字经济效应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作为新生产要素,正在成为生产条件的重要部分,影响着经济增长,这种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
一是关于数字经济“生产率悖论”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驱动经济运行的关键性生产要素,这引发市场产权制度、激励机制、信用关系及组织结构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易宪容等:《数字经济中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基于现代经济学的一般性分析》,《经济学家》2019年第7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技术发展会使得劳动生产率放缓。导致数字经济“生产率悖论”的原因可能是传统的核算方法不能很好地将数字类的投资、消费和进出口等产品和服务有效核算进去(续继、唐琦:《数字经济与国民经济核算文献评述》,《经济学动态》2019年第10期)。
二是关于数字经济的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经济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正向效应。数字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其作用机制体现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形成兼具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长尾效应的经济环境,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匹配供需,形成更完善的价格机制,提高经济均衡水平。宏观层面,数字经济可通过三条路径促进经济增长,即新的投入要素、新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新的全要素生产率(荆文君、孙宝文:《数字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经济学家》2019年第2期)。另外,数字经济发展使得包容性增长变为现实,如数字金融可以提升家庭收入,进而促进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张勋等:《数字经济、普惠金融与包容性增长》,《经济研究》2019年第8期)。数字经济正在改革传统的创新模式,技术范式的变革一方面推动了产业组织方式的变革,另一方面拓展了网络空间功能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空间范围,并使创新组织方式朝网络化、协同化和生态化方向演变(张昕蔚:《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创新模式演化研究》,《经济学家》2019年第7期)。这种演变,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经济发展可能给经济社会带来负向效应。数字经济一方面促进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劳资关系的对立,使得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和监督手段更加智能化(乔晓楠、郗艳萍:《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数字货币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商业银行挤兑风险、技术风险和金融监管风险(戚聿东、褚席:《数字经济视阈下法定数字货币的经济效益与风险防范》,《改革》2019年第11期)。以人工智能为特征的数字经济发展还可能导致技术性失业等问题(谢璐等:《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多重效应及影响》,《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9期)。
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涉及众筹、P2P网贷、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和金融门户等新模式。2019年由于P2P网贷平台等问题,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成为热点。
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迅速、管理规范相对欠缺等特点,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充满不确定性、隐蔽性、扩散性,从而容易形成较大风险(刘梅:《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难点及解决思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实践中发现,互联网金融发展会形成一定的金融错配风险。互联网金融及其具有的利率优势正依靠“虹吸”效应不断从金融系统和实体企业抽走资金,使得大量金融资源游离在实体经济和传统金融体系之外,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曹源芳等:《强监管下金融错配风险趋于收敛了吗?——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视角》,《经济问题》2019年第10期)。另外,互联网金融通过冲击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进而影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提高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吴成颂等:《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基于沪深股市上市商业银行的证据》,《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2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主要是监管不到位导致的。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金融产品需求和供给的变化,尤其是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正在改变信用风险定价模式。信息不对称和垄断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市场失灵,容易聚集系统性金融风险。要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问题,需要强化政府监管。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适度干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质量提升(颜廷峰等:《互联网金融、政府干预与经济增长质量——基于面板门限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财政研究》2019年第9期)。识别资本和金融市场的突出风险点,是政府是否采取干预市场政策的重要依据(王少平、赵钊:《中国资本市场的突出风险点与监管的反事实仿真》,《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以P2P网贷平台为例,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政府及时出台了严格的网贷平台监管政策。执行网贷新规的平台,预期收益率越高,平台投资人数和成交量越多,风险也会相应降低(赵建国等:《政府监管与P2P网贷平台发展》,《经济管理》2019年第11期)。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要转变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实现实时化、信息化及全景化的监管(徐晓莉、杜青雨:《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研究:来自国外的启示》,《新金融》2019年第6期)。
(韩文龙、陈翥,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