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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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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中国“富强宪法”论


发布时间:2020/03/26 阅读数:495

  如果从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有关“富强”的条款当中所可能承载的客观意义来看,包括参酌2018年修宪后在其中所添加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表述,将此“富强”一语理解为“民富国强”,应是最为符合宪法精神的一种抉择。这也应合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课题。

 

  中国现行宪法,堪称是一部“富强宪法”。“富强宪法”,也是中国现行宪法本身的一个特色,而且是它各种特色中具有高度识别性的一大特色。现行宪法中之所以蕴含了国家主义精神,可以在这里找到一种渊源。为何说这部宪法是一部“富强宪法”呢?

  首先,这部宪法将“富强”作为一种国家理想,明确地写入了宪法条文。追溯起来,最初将“富强”写入条文的,应是《共同纲领》,其第1条就宣明:“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此后新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富强”二字,但一向以其他文字表述传达了同样的精神。1993年修宪时,将1982年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原有的“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18年修宪后,这句饱含深情的话还有后续的发展,最新的表述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如何发展,在国家发展目标的表述中,“富强”始终处于第一顺位。

  饶有趣味的是,将富强作为国家理想,也是由于我们中国人对宪法功能有一种独特的体悟,即认为通过宪法,就可以谋求和实现国家的富强。在这里,宪法本身被视为国家富强的神器。这种宪法观念,也可称为“富强宪法”观。它将宪法看得很神奇的同时,本身也很神奇,超出了许多老牌立宪国家对宪法功能的期许和想象。

  但中国人的这种“富强宪法”观,并非空穴来风。1898年6月戊戌变法之际,康有为就在《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奏曰:“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此后梁启超也倡言:“欲兴中国,舍立宪法其曷以哉”。到了1906年出洋考察大臣载泽回国时,仍向朝廷奏曰:“东西各国富强,莫不以宪法为纲要。”那么,此种“富强”二字,究竟为何意呢?另一位出洋考察大臣端方在向朝廷所上的奏折中道出了真章。此份奏折名曰《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根据现代学者的研究,其原稿居然是端方手下人暗中延请当年尚在日本亡命的梁启超代拟的,内中指出:“中国欲国富兵强,除采取立宪政体外,盖无他术矣。”是的,彼时的“富强”,指的就是“国富兵强”。这是近代亚洲各国客观上面临的民族生存危机状况所决定的内涵。

  其实,“富国强兵”最初是日本人在明治维新中提出的一个口号,对此,近代中国人更是梦寐以求,为此有了洋务运动。但甲午一战败北之后,国中有识之士就认识到制度变革的关键性,其中最为难得的,就是形成了上述这种“富强宪法”观。应该说,这种说法在某种意义上折射了当时中国改良派的一种话语策略,其目的是推动清廷实行政治革新。但这种话语本身并非完全属于虚言。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倡说富强救国思想时,就曾说道:“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而在严复看来,“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欲听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

  然而,戊戌变法期间,立宪一直没能提上变革的议程。直到后来日本人打赢了日俄战争(1904—1905),才使更多的中国人真正“领教”了立宪的伟力。当时《东方杂志》的社论这样写道:“大哉日俄之战,岂非天意所以示其趋向,而启中国宪政之萌芽者乎。彼俄之见衄于日也,非俄之败于日也,乃专制国败于立宪国也,故自波罗舰队之毕熸,而立宪专制之优劣以定,是天犹未厌中国也。”

  在这段文字中,近代国人的“富强宪法”观已跃然纸上。在此顺便说一下,上文中“天犹未厌中国也”一句,几乎戳中了笔者的泪点——可以想见,当时的中国知识人为国家积弱所蒙受的精神苦难。但这句话也传达出当时中国人的一种窃喜。本来,日俄战争是在中国土地上为争夺中国土地而开打的,按理说是给中国人带来耻辱的,但结果日本人打赢了,中国人也为之高兴——那不仅是因为作为东方人的中国人,为东方人第一次打败了西方人而高兴,同时也是因为依稀看到了一种希望而高兴。这种希望,就是通过立宪谋求国家富强。

  是的,日俄战争的冲击波,就曾强烈暗示了立宪可使国家富强这个结论,但还是存在一个合理的疑问:一般来说,宪法精神的精髓,主要是要将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日本的君主立宪也是如此,这跟“富国强兵”又如何能扯上关系呢?有关这一点,前文所引郑观应和严复的见解,已道出几分真谛。如果切入日本明治君主立宪的历史经验来看,“富强宪法”观也未必是虚妄的。明治宪法是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国家的权力,形成了天皇垂拱而治的基本架构,但当时的日本正是在这部宪法之下,确立了制度变革,激活了国民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民权利,促成了国家转型,最终在各种历史合力的综合作用之下,先后战胜了大清和俄罗斯这东西两大帝国,由此厕身于列强的“朋友圈”之中。

  更重要的是,立宪可图富国强兵的“富国”,一旦“富”的不光是国库,而且还有民间社会,那么,以此更是可以进一步实现“强兵”,以达到国家综合实力增强效应的最大化。这也是日本近代国家发迹史的真相。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当今日本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近代日本的“富国强兵”,其实最后促使日本走上了军国主义的道路,这个教训应值得记取。这也涉及“富强”作为一种宪法价值的内部意义结构问题了。

  如上所论,近代日本式的“富强”,主要指的是“国富兵强”,但如果今日我们仍然滞留于这种理解,则可能有违我国现行宪法的价值理念。概括性的“富强”一语,也留下了更宽阔的语义空间,可容纳对其所作的多样化诠释,其中除了“国富兵强”之外,还可以理解为国富国强、国富民强或民富国强等。在这些多样化的答案中,究竟何者才是正确的选择呢?在我国已越来越接近“富强”目标的今日,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已尤为必要。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从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有关“富强”的条款当中所可能承载的客观意义来看,包括参酌2018年修宪后在其中所添加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表述,将此“富强”一语理解为“民富国强”,应是最为符合宪法精神的一种抉择。这也应合了严复所言的“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应合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课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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