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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王朝,自秦汉迄于明清,无疑是植根于陆地的。但其地理疆域并非封闭的内陆,而是有漫长的海岸线。秦朝统一后,疆域北自辽东,南到象郡,数千里滨海。秦朝以后,大部分王朝都保持着漫长的海岸线。如何认识海洋与陆地的关系,对于历代王朝和民众而言自然成为重要问题。
“天下”秩序反映海陆关系
在官方建构的知识体系中,作为“天下”的地理构成,陆地与海洋是关联的整体。不论是邹衍所描述的大瀛海与八十一个大九州,还是被简化为“凡四海之内九州”的“九州—四海”“天下”格局中,“天包水,水载地”(或称“天地四方皆海水相通,地在其中盖无几也”)构成了“天下”的形态。海围绕陆、浮载陆,因为“气”而运动。“水实浮地,在海之心”,天以极健至劲之气运行于外,束海与陆于其中,且升降于太空之中,海与陆随之抑扬,犹如人坐船中而不知船之自运。尽管古人对天(气)、陆地、海水的关系提出过不同的解释,但都认为陆、海、气构成密不可分和互动的整体。这一海陆关系的认知延续到明代中期,此后随着西方地理知识传入,部分士人开始逐步改变,直到最终全面消解。
自然地理的想象映照于政治秩序。以“中国”为中心的“天下”秩序,即“中国—四夷”与“九州—四海”的对应。围绕陆地的四个海的存在,具有解说“天下”秩序的重要意义。王子今指出,秦汉将西北的湖泊指称为“西海”和“北海”,以应“四海”的构想。唐代仍然有类似的努力。宋元时期,人们并未见到如同东海和南海一样有实际海域的西海和北海,故而已有人质疑其存在。
尽管如此,“九州—四海”的地理结构仍被坚持。有人提出“中国”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低,昆仑至高,“中国”在昆仑之东,故“中国”之水皆东归于海,但昆仑之西、北、南三方之水亦必下趋于西海、北海和南海。这种纸上谈兵的论证,无非是证明“九州—四海”的合理性。自隋唐至明清,官方则将四海神祭祀作为国家礼制的重要活动,更是以“四海”解说“天下”秩序的合理性。
王朝从拒斥海洋到融通海陆
在“天下”秩序的解说下,海洋处于陆地的次属地位,这也体现了立足内陆的王朝是从陆地视角认识海陆关系的。苏轼被政敌从惠州贬到不与大陆相连的海南岛,被视为加重处罚。苏轼在海南岛高兴地看到琼人姜唐佐好学,便以“沧海何尝断地脉”的诗句称赞之,亦可见他所具有的陆地本位思想。宋代刑法中,流配海岛是比远恶州郡更为严重的处罚。如北宋流配登州沙门岛,若要减轻刑罚则是移配当时的广南远恶之地,沙门岛罪犯溢额则移配海南岛。此外,宋代一位五品官犯死罪,有人以刑不上大夫为说,乃令黥流海外。蔡京之子蔡攸被判罪,初安置于滨海的雷州,有人提出“若不窜之海外,不惟未正凶人之罪,亦恐不足服国人之心”,于是蔡攸被改移海南岛安置。直到明清时期,对待擅自游离陆地、前往海外的本国臣民,王朝不仅不予保护,而且认为其为“父兄亲戚共所不齿,弃之无所可惜”。这也透露出海洋与陆地相比处于次属地位的思想。
海洋不仅在“中国—四夷”与“九州—四海”的映照下,被置于陆地的次属地位,而且长期因对王朝无利而被政策所拒斥。秦始皇、汉武帝东望大海之时,并不认为海洋是其统治的疆域,而是神仙鬼怪居住的缥缈世界。他们冀望从海洋获得的仅仅是长生的仙药。自先秦以来的大部分时期,王朝从本国民众的海洋活动中获得的主要是盐利,而盐户和盐业的管理不过是农业和农业管理制度的延伸。因而,王朝直辖的民众长期被附着于陆地,严禁出海。唐朝虽然被视为十分开放的时代,但如魏明孔指出的,唐朝严厉禁止本国居民的外出,“所谓比较开明的对外政策,只是在向外籍人开放这一点上徘徊,没有也不可能迈出允许本国居民外出这关键的一步”。唐代不向本国人开放海洋,所以鉴真东渡不得不一再偷渡。唐代从海路来华的外国商人规模不小,统治者虽然可以从他们手中采买海外珍宝,但并没有制度可以将他们的贸易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明代实行的海禁政策,“寸板不许下海,寸丝难望过番”“片帆不敢下海”,更是试图把陆地与海洋完全隔绝。这既因为无利的海洋被统治者所拒斥,也因为海上产生的安全威胁。
在拒斥海洋的时期,海洋与陆地的交通主要是单向的,一方面接受来自海外诸蛮的朝贡,营造“四海宾服”的“天下”秩序,另一方面则将本国民众束缚于陆地。在“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下,这种单向的海陆交通中王朝国家从海洋所获得的主要是政治意义,而非经济利益。禁止本国民众出海则兼有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可以说其根本原因是王朝赖以立国的赋役制度。从先秦确立的赋、税、役到清朝的摊丁入亩,王朝获取赋役的基本方式是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以及与之一体的户籍制度。对王朝国家而言,陆地是统治的基础,臣民进入海洋,即被视为脱逸出赋役和户籍体制,不再为王朝提供支撑。因此,对提供赋役的人、地实行封闭管理,将海洋拒斥于陆地之外,成为中国古代大部分王朝的政策取向。
海洋因对王朝无利而被拒斥的局面,在宋元时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五代时期的吴越、南汉和闽等沿海政权都曾积极发展海洋贸易,但他们尚为地域性政权,其政策也具有地域局限。宋代和元代以经济和财政的眼光看待海上贸易,鼓励本国民众出海贸易,建立了抽解和博买制度,实现了与海商的共利分利。对国家而言,“诸番国各以其国货来博易、抽解”,王朝可获得大量市舶收入。官员们认识到“国家之利莫盛于市舶”,市舶司乃“富国裕民之本”“于国计诚非小补”“市舶司的勾当哏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有”。宋高宗充分肯定海上贸易可为国生财,称“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市舶之利颇助国用”。他的想法代表了宋元时期统治者的共识。在王朝统治者眼中,海洋与陆地一样可以为国生财,不是王朝的威胁,而可以成为王朝的统治基础。这是汉唐所未曾有过的观念和认识。在王朝政策中,海洋和陆地第一次成为相互融通的整体。明代隆庆开禁和清朝设立海关,在政策上重新开通了海陆的联系,尽管其开放度不及宋元时期。
民众视海陆为生计空间
民间的海洋经济一直潜滋暗长。即使汉唐王朝禁止本国民众出海,但一方面海外各国来华贸易、通使,联通着陆地与海洋;另一方面,政府的禁令并不能杜绝数千里海岸线上的私自出海。中国沿海乃至内陆的丝绸、陶瓷等物品,以及海外物品仍然在海陆间流动。在中国滨海地区人群的认识里,海洋与陆地同样是其生计空间,并无水陆限隔。鲁西奇概括了滨海地域人群的三种生计方式:渔业、海盐和航行。他们的生计方式都存在结构性的短缺,不能完全自给自足,或以渔耕、盐耕结合,或通过交换、抢掠实现补充。滨海人群必须依靠海陆融通实现生存。早在先秦时期即如此。《荀子·王制篇》就说道“东海则有紫紶、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人们不仅利用海洋渔盐,而且将其输入到内地。
宋元时期,在贸易政策开放、南方经济发展、航海和造船技术进步等多种因素推动下,海陆融通开启了一个新的阶段。不仅“白水郎”“蜑户”这些水上群体“以船为居,寓庐海旁”“采海物为生”,而且福建、浙东、海南岛等沿海地区逐步形成了海洋性地域特征。民众“仰海食之利”成为普遍的生计方式,或作为“有田产船户”又“各有渔业”,既耕且渔;或濒海“既是产盐地分”;或“四畔皆鱼业小民”;或备财造船,兴贩牟利。从事农业耕作的人们也纷纷转向生产外销商品,烧制瓷器,种植甘蔗、荔枝等,海陆融通的生计已然成为他们的本业。明朝虽然禁止沿海民众出海,但人们的生计方式和观念习俗已经形成,其发展之势不可阻挡。如福建“边海之民皆以船为家,以海为田,以贩番为命”。政府禁海,即是“断其生活”,他们必然突破陆海的禁隔,“溃裂以出”。这使统治者认识到“向年未通番而地方多事,迩来既通番而内外乂安”,要实现稳定的统治,只有融通海陆。
宋代以后海陆融通更重要的推动因素是近海市场和南海贸易体系的形成,内陆市场、近海市场、海外市场,三个市场逐步融为一体。宋代浙东、福建沿海、海南岛等地区发展出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向外输出手工业品、商品化农产品及其他产品,但依赖浙西、广东和广西输入粮食,使近海地区之间形成了互补性的贸易关系。近海市场的结构和特点在明清时期继续发展。明代福建滨海地区粮食依然南资于广、北资于浙,“福民便之,广、浙之人亦大利”。即使在海禁时期也不得不允许滨海民众“采捕于内海、贩籴于邻省”。近海市场联通了内陆市场和海外市场,不只滨海民众,深处内陆的人们也日益深入地卷入海陆融通的潮流。在海陆关系上,官民的差异逐渐消失,认识和利益最终走向统一,海陆融通利国利民,官民共利。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