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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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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18—69岁的城乡居民中高幸福感居民的比例呈上升态势,且在2019年已超过八成。高幸福感居民呈现出更积极的社会心态、社会评价与社会参与,极具正能量。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问题》中指出,衡量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与否,既要看量化指标,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状态和现实获得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宗旨是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可以说,幸福感一直都是衡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尤其是我国经济在经历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后,广大居民的幸福感处于何种状态,更是成为当前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本文的分析数据来自2019年底完成的“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以下简称“CSS2019”)。
八成以上居民幸福感较高且极具正能量
CSS2019数据显示,对“总的来说,自己是一个幸福的人”这一陈述持“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态度的受访者比例达到83.78%,比CSS2013数据提高了8.28个百分点(占比差异分析通过显著性检验P<0.05,以下同)。若把持有“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态度的居民称为高幸福感居民,持“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态度的居民称为低幸福感居民,可以认为,近年来我国18—69岁的城乡居民中高幸福感居民的比例呈上升态势,且在2019年已超过八成,同时低幸福感的居民比例正在下降。
相比低幸福感居民,高幸福感居民呈现出更积极的社会心态、社会评价与社会参与,极具正能量。
第一,高幸福感居民对各级政府持有更高的信任水平,具有更好的社会心态。分析显示,具有高幸福感的居民中,信任中央政府的比例为96.34%,信任区县政府的占78.45%,信任乡政府的比例为70.59%,均高于低幸福感居民群体(90.81%、61.49%和52.52%)。可见,高幸福感居民对各级政府均持有更高的信任水平。同时,高幸福感居民的社会公平水平为6.90分(满分为10分),比低幸福感居民高1.10分;在对社会整体评价上,高幸福感居民的平均得分为7.47分,远高于低幸福感居民的6.56分。相比低幸福感居民,高幸福感居民具有更积极的社会心态。
第二,高幸福感居民具有更高的国家认同感。分析显示,有94.18%的高幸福感居民同意“我经常为国家取得的成就而感到自豪”这一陈述,高于低幸福感居民(88.34%)。对于“如果有下辈子,我还是愿意做中国人”这一陈述,有98.21%的高幸福感居民表示同意,比低幸福感居民高约3个百分点。
第三,高幸福感居民具有更高的社会和政治参与水平。以参加村居委会选举为例,32.85%的高幸福感居民参加过村居委会选举,高于低幸福感居民(27.70%)。在志愿服务参与方面,26.59%的高幸福感居民有过志愿服务经历,比低幸福感居民高4.48个百分点。而有过政治参与或社会参与经历的受访者,其高幸福感人群的占比也更高。参加过村居委会选举的居民中,高幸福感居民占85.96%,高于无参加选举经历的群体(82.75%);志愿者群体中,高幸福感居民占86.13%,也高于非志愿者群体(82.96%)。
家庭状况及社会经济地位是影响居民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第一,婚姻状况和受教育水平会影响居民的幸福感。分析表明,有配偶居民群体中的高幸福感群体占84.41%,高于无配偶居民中高幸福感群体的占比(81.17%)。可见,婚姻对我国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分不同学历程度看,高幸福感居民在研究生学历群体中占92.96%,在大学学历群体中占90.53%,在高中学历群体中占86.92%,在初中学历群体中占81.80%,在未上学群体中占比最低,为80.09%。可见,受教育程度越高,高幸福感居民的占比越大。
第二,家庭子女数量会影响父母的幸福感,独生子女家庭最幸福。分析发现,有一个子女的父母最幸福,高幸福感居民占该群体的85.17%;拥有多个子女的父母次之,高幸福感居民占82.39%;无子女父母幸福感最低,低幸福感居民占81.68%。但分析子女数量对幸福感的影响时,结果显示幸福感差异的统计显著性消失。这说明,家庭内有子女是提高居民幸福感的可能性因素,但子女数量增多可能并不会带来幸福感的提升,这或许是抚养子女成本较高带来生活压力增加所致。
第三,家庭收入水平与居民幸福感呈显著正相关。将受访者家庭收入划分为五等分组,按照各组内的高幸福感居民占比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高家庭收入群体(91.43%)、中等偏高家庭收入群体(87.81%)、中等家庭收入群体(83.01%)、中等偏低家庭收入群体(79.58%)、低家庭收入群体(75.84%)。可见,随着家庭收入水平增高,居民幸福感也逐步提升。
第四,体制内外、互联网使用会影响居民幸福感。分析显示,体制内工作的居民群体中高幸福感居民占89.80%,高于体制外工作的居民群体(84.19%),体制内工作的居民具有更高的幸福感。此外,使用互联网的居民群体中高幸福感居民占比(85.33%),高于不使用互联网的居民群体(80.76%)。
幸福感程度存在地域、城乡等方面的差异
第一,从地域看,华北、华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高幸福感居民占比更高。将六大区的高幸福感居民占比按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华北地区(88.41%)、华东地区(85.66%)、东北地区(83.33%)、中南地区(81.74%)、西南地区(81.65%)、西北地区(80.98%)。
第二,从城乡属性看,城镇居民幸福感更高。如果按照受访者居住社区的城乡属性,将受访者区分为城镇和农村居民,可以发现高幸福感居民在城镇居民中的占比(85.31%)高于农村居民(81.74%)。
第三,从居住环境看,居住地自然环境质量越高,居民幸福感越高。根据受访者对居住地环境的评价,可以区分出不满意居住地环境的人群(得分为1—5分)和满意居住地环境人群(得分为6—10分)。分析显示,不满意居住地环境的人群中,高幸福感居民占76.63%,低于满意居住地环境的人群(86.45%)。
多举措提高居民幸福感
总的来说,我国整体居民幸福感水平较高,且比2013年有明显提升,高幸福感居民在社会心态与社会评价、公民参与等方面也有更积极的表现。但是,目前居民幸福感也因社会经济、社会支持等因素呈现差异。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幸福感,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切实加强区域均衡发展,保障居民获得更多幸福感。研究表明,低收入群体的幸福感低于高收入群体,我国居民幸福感的城乡、地区差异,很可能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当前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城乡差异与东西部的地区差异明显。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更新发展观念,推动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快速良性发展,在最大范围内消除发展不均衡,有助于更大程度地补足居民幸福感的短板。
第二,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降低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成本。分析表明,结婚、生子都有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当前我国婚姻与抚养孩子的成本较高,影响到居民结婚、生子意愿。为此,政府宜出台切实有效的利民政策,稳定物价水平,尤其是严格调控楼市,稳定房价,提供住房保障,为居民结婚生子创造友好的社会环境,以提升其幸福感水平。
第三,不断提高环境质量,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表明,居住地环境质量、互联网使用,均与居民幸福感紧密相关。因此,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是提高居民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此外,政府应将互联网作为提升居民幸福感的有力“抓手”,鼓励居民合理健康地使用互联网,不断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让居民更好地享受互联网服务,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研究表明,在体制外工作的居民具有相对偏低的幸福感水平。这种差异很可能是体制外工作的居民面临更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导致的。为此,政府应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给予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更多的关注和政策支持,通过推动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体制外居民群体获得更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后小康社会’重大问题研究”(2019ZDGH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